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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8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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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2. 2.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以及有關情報人員和情報協助人員的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嚴禁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除非經權責人員的書面同意,否則禁止進行上述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1點範例,如果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將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以及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的資訊交付給他人,而沒有獲得權責人員的書面同意,則違反了該條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2點,如果人民申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有關情報的資訊,情報機關有權拒絕提供這些資訊。 請注意,這是根據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解讀,並不代表我們對法律的任何專業詮釋。建議在具體個案中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4 制定)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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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8 條規定:「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