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以及有關情報人員和情報協助人員的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嚴禁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除非經權責人員的書面同意,否則禁止進行上述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1點範例,如果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將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以及身份、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的資訊交付給他人,而沒有獲得權責人員的書面同意,則違反了該條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2點,如果人民申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有關情報的資訊,情報機關有權拒絕提供這些資訊。 請注意,這是根據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解讀,並不代表我們對法律的任何專業詮釋。建議在具體個案中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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