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9條,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該條中提到的身分掩護措施包括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根據這一條款的意思,情報機關在執行情報工作時可以採取掩護措施來保護身分的真實性。這些措施包括處理相關文件時的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而其他政府機關也應該提供協助,並由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共同制定相關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情報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保護人民的個人隱私。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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