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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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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2.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共有2個項目。根據第1項,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若遵從上級指令進行情報工作後,事後舉報不法行為或願意誠實作證,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而根據第2項,上述證人的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第1項所述,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若事後進行举报不法或愿意对违法事实如实作证,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然而,根据第2項的规定,这些证人的人事资料不得对外公开。 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上訴字第849號判決,情治人員在從事情報工作時若违法而被追诉,事後逕行举报不法或愿意如实作证,可以作为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參考資料: 1. 國家情報工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5) 2. 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上訴字第849號判決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 免除名詞
  • 證人名詞
(0940114 制定)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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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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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9 條規定:「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