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共有2個項目。根據第1項,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若遵從上級指令進行情報工作後,事後舉報不法行為或願意誠實作證,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其刑罰。而根據第2項,上述證人的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第1項所述,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若事後進行举报不法或愿意对违法事实如实作证,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然而,根据第2項的规定,这些证人的人事资料不得对外公开。 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上訴字第849號判決,情治人員在從事情報工作時若违法而被追诉,事後逕行举报不法或愿意如实作证,可以作为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參考資料: 1. 國家情報工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05) 2. 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上訴字第849號判決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