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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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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
免除
其刑。
前項所列
證人
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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