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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28 條(安全查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2.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3.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用。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4.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5. 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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