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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28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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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2. 2.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3. 3.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用。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進行安全查核的程序及內容,以及查核結果的通知、受查核人的申辯權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該法條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情報人員的安全可靠性,只有通過安全查核的情報人員才能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相關範例:根據《國軍情報人才入營及安全查核實施作業規範》,情報機關會對新進士官、士官候補生和士兵進行安全查核,以確保其適任情報工作。受查核人應提供個人背景資料、家庭環境資料等,並接受專業測評和背景調查。如果查核未通過,該人員將不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或繼續執行情報職務。

立法沿革 3

(0940114 制定)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期間,對應試人員進行安全查核。應試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錄取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0990427 修正)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國家安全局任務需要及下列因素考量,爰將本條第二項之安全查核實施時間點,修正為榜示之後:   一、安全查核作業期程約需2個月,如於考試結束後再行實施,將影響考選部榜示作業。   二、未通過安全查核但不服查核結果之應試者如尋求行政救濟後,獲得有利之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國家安全局即須補行分配訓練或辦理補訓,對考生權益之保障最為妥善。

(1040609 修正)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任用。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有必要進行安全查核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受查核人,於受查核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至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情報機關包括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等軍事機關(構),情報人員所接觸之事項,除國家機密外,尚包括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該等事項亦與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關。因此,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亦不得辦理該等事項之業務,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規定,將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納入不得辦理之範圍。   二、情報機關所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惟對於拒絕接受或查核未通過之效果,原條文第三項僅以「準用前項之規定」語意不明確,應將拒絕接受或查核未通過之效果明確規範。另情報協助人員包含各種身分或對象,並非所有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查核,應於必要時裁量行之,以符合情報工作之彈性需求,爰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之「當事人」,即為受查核人,為使用語意義更為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4 制定)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期間,對應試人員進行安全查核。應試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錄取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0990427 修正)

因應國家安全局任務需要及下列因素考量,爰將本條第二項之安全查核實施時間點,修正為榜示之後:   一、安全查核作業期程約需2個月,如於考試結束後再行實施,將影響考選部榜示作業。   二、未通過安全查核但不服查核結果之應試者如尋求行政救濟後,獲得有利之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國家安全局即須補行分配訓練或辦理補訓,對考生權益之保障最為妥善。

(1040609 修正)

一、情報機關包括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等軍事機關(構),情報人員所接觸之事項,除國家機密外,尚包括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該等事項亦與國家安全或利益有關。因此,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亦不得辦理該等事項之業務,爰增訂第一項後段規定,將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納入不得辦理之範圍。   二、情報機關所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惟對於拒絕接受或查核未通過之效果,原條文第三項僅以「準用前項之規定」語意不明確,應將拒絕接受或查核未通過之效果明確規範。另情報協助人員包含各種身分或對象,並非所有人員均應進行安全查核,應於必要時裁量行之,以符合情報工作之彈性需求,爰酌作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之「當事人」,即為受查核人,為使用語意義更為明確,爰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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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規定:「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