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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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