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2條主要包含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如果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將會被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第二項規定了若犯罪行為中的利益來源於圖謀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則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上面的資料來看,這些條文是對於情報工作中的人員進行約束,防止他們濫用職權或謀取不法利益。然而,資料中沒有提供相關的法律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分析這些條文的應用情境。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罰金金額。 三、為配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沒收及追徵之相關規定,刪除第三項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提高第二項罰金金額。 三、為配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沒收及追徵之相關規定,刪除第三項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