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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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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2-1條的規定,對於涉犯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罪行,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的規定。這意味著對於涉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的罪行,不論是否已經超過刑法追訴權時效的期限,仍然可以追訴。關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行的定義及懲罰規定,需要參考該法律的內容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1081213 增訂)

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制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情報工作保障更臻完善,故將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增訂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

(108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制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情報工作保障更臻完善,故將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增訂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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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2-1 條規定:「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