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2-1條的規定,對於涉犯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罪行,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的規定。這意味著對於涉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的罪行,不論是否已經超過刑法追訴權時效的期限,仍然可以追訴。關於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行的定義及懲罰規定,需要參考該法律的內容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涉犯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制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情報工作保障更臻完善,故將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增訂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
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制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制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情報工作保障更臻完善,故將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增訂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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