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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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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6. 6.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範洩漏國家機密罪,洩給一般人處一至七年,洩給外國或對岸處三至十年,連過失、未遂、預備、陰謀都罰,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

Q · 洩漏國家機密會被關幾年?

最重七年;洩給外國或對岸跳到十年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給一般無權知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給外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過失洩密處二年以下、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預備、陰謀均處罰;若屬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洩密這兩個字,多數人直接聯想到電影裡的間諜。但這條真正的殺傷力,在於它的網撒得有多寬。第一,不用洩密成功,未遂也罰,連還沒動手、只是在「預備」或跟人「陰謀」要洩,都判得下去(這在刑法裡很罕見,多數犯罪預備階段根本不罰)。第二,不用故意,「過失」洩密一樣有刑責,弄丟一份核定機密文件、隨手拍照上傳,都可能踩線。第三,刑度看對象分級:洩給一般人最重七年,洩到外國、大陸、港澳或敵對勢力手上跳到十年。最後,如果那份東西是最高等級的「絕對機密」,前面所有刑度再加重一半。只要你接觸過任何被蓋上密級章的文件,這條就跟你有關。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為洩漏國家機密罪的核心罰則,將洩漏或交付經核定國家機密的行為入罪,並罕見地把過失犯、未遂犯、預備犯與陰謀犯全部納入處罰範圍,再依洩漏對象身分與機密等級設加重事由,構成國安刑事責任的提前攔截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是故意的,只是不小心把機密文件弄丟,也會被關嗎?

會。第三項明文規定過失犯也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詐欺這些罪根本沒有過失犯,但國家機密因涉及國安,標準拉高到連不小心都罰。過失案件檢方最看重你發現後的反應,第一時間主動通報、誠實說明、配合補救,跟事後被查到才承認,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Q2我只是計畫要洩,東西還沒真的交出去,這樣也有事?

有事。第五項把預備和陰謀都納入處罰,最重二年有期徒刑;第四項則明定第一、二項的未遂犯也罰。一般犯罪要到著手實行才罰,但洩漏國家機密連還在計畫、還在準備就先攔。答應幫忙帶資料、開始蒐集整理機密、跟人謀議分工,都還沒交出去就已成立。

Q3洩給台灣的記者,跟洩給對岸的人,差在哪?

差在刑度和對象。洩給一般無權知悉者(包含本國記者、朋友)適用第一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洩給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的人,適用第二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點不是對方是不是壞人,而是身分類別,符合第二項對象,刑度就從加重那一檔起算。

Q4洩漏國家機密判幾年?

洩給本國一般人一至七年,洩給外國或對岸三至十年,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刑度依對象與等級分級。

Q5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是什麼?

洩漏國家機密罪的核心罰則,罕見地把過失、未遂、預備、陰謀全部入罪,是國安刑責的提前攔截網。

Q6什麼叫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經國家機密保護法程序、由有權責人員核定,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的資訊,才是本罪客體。

Q7境外敵對勢力包含哪些對象?

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團體,及主張以非和平方式危害我主權者,洩給其派遣之人適用加重的第二項。

Q8誤把機密文件寄錯人怎麼辦?

立即依內部通報程序回報,保全寄送與補救紀錄,主動誠實說明,可能成立過失犯但牽動是否起訴與量刑。

Q9過失洩密的罰金最多多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可單科罰金或與徒刑併科。

Q10被以洩密罪偵辦該怎麼自保?

先釐清是故意、過失或僅預備陰謀,三者刑度天差地遠,保全沒有故意的證據,切勿湮滅證據或串證,盡早尋求協助。

Q11如何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洩密?

保留寄送紀錄、操作軌跡、發現後即時通報與補救的截圖,呈現疏失而非故意的客觀事證。

Q12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 vs 刑法第109條差在哪?

刑法第109條是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限國防領域;本條為經核定國家機密的一般洩密罪,範圍更廣並含過失、預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依據刑度
洩給本國無權知悉者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給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第2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洩密第3項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第4項依第1、2項處罰未遂犯
預備或陰謀第5項2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洩屬絕對機密第6項前五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依據

洩給本國無權知悉者
第1項
洩給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
第2項
過失洩密
第3項
未遂
第4項
預備或陰謀
第5項
所洩屬絕對機密
第6項

刑度

洩給本國無權知悉者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給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洩密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
依第1、2項處罰未遂犯
預備或陰謀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洩屬絕對機密
前五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3条(特定秘密の漏えい罪)
韓國군사기밀 보호법 제13조(군사기밀 누설)/형법 제98조(간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8条(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德國Strafgesetzbuch §§ 94, 95(Landesverrat / Offenbaren von Staatsgeheimniss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3-10 et 413-11(compromiss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18 U.S.C. § 793 / § 798(unauthorized disclosure of national defense /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07 修正)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參酌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五、為更有效之防範,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四項規定,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六、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核定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陰謀犯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092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5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參酌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五、為更有效之防範,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四項規定,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六、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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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