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家機密保護法31

快速跳轉
  1. 1.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2. 2.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規定,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為解密標示。

Q · 政府說資料解密了,我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解密、可以申請調閱?

看原核定機關有沒有依法公告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解密不是承辦人員口頭一句話,原核定機關必須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撤除機密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沒有公告與標示,所謂「解密」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公告刊出之時,原本以「涉及國家機密」拒絕你查閱的最強理由即告消滅,你便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

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不是蓋上去就永遠撕不掉的。當一份機密被解除,政府不能默默把它放回檔案室就算了,這條法律強制原核定機關做兩件事:對外公告解密這件事、在文件原件和所有影本上標示或撤除「機密」做必要的解密措施。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裡拒絕你查閱的最強正當理由之一。一旦解密、一旦公告,這個理由就消失了。換句話說,這條的公告動作,就是你申請調閱原本碰不到的檔案的起跑槍聲。記者、研究者、想查清楚某段歷史的家屬,盯的就是這個公告。沒有這條,解密會變成一個沒人知道的內部動作,資訊永遠鎖在抽屜裡。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為解密後之程序性規範,課予原核定機關兩道義務:一是將機密解除之意旨對外公告並通知有關機關,二是在機密原件或所有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必要之解密措施。其作用在於把原可悄悄完成的內部解密動作攤在陽光下,確保解密的法律效果真正轉化為人民可及的資訊,避免已解密文件因標示不一致而被誤當機密繼續封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家機密會永久保密嗎?我想查的東西還有機會解禁嗎?

多數不會。國家機密在核定時就會同時定下保密期限,期限屆滿原則上自動解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9條),只有極少數經特別核定才永久保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依第31條必須公告。內行人提示:與其乾等,不如先查清楚你要的檔案核定的保密期限何時到期,盯著到期點申請,成功率比盲目亂槍打鳥高得多。

Q2政府說某份資料解密了,我要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解密?

看有沒有依第31條的公告。解密不是承辦人員口頭一句話,原核定機關必須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文件上也應有解密標示。沒有公告與標示,所謂「解密」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申請時直接要求機關提出解密公告的文號,對方拿不出來,代表這份資料的機密狀態仍有爭議,你的申請理由反而更強。

Q3國家機密會永久保密嗎?

多數不會。核定時通常併定保密期限,期限屆滿原則上自動解除,永久保密是少數特別核定的例外。

Q4國家機密解除後政府要做什麼?

依第31條,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通知有關機關,並在原件及複製物上撤除機密標示。

Q5什麼叫解密公告?

原核定機關對外正式宣告某機密已解除的程序,是外界得知資料可申請取得的客觀依據。

Q6機密解除和我申請調閱檔案有什麼關係?

解除前以機密為由難以調閱;公告解除後豁免消滅,公告就是你申請調閱的起跑槍。

Q7資料解密後怎麼申請調閱?

查清核定機關與保密期限、確認已依第31條公告解除,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提出書面申請。

Q8怎麼確認一份檔案到底解密了沒?

查機關公報與政府資訊公開平台有無解密公告,並要求機關提出公告文號核對。

Q9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要準備什麼?

書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申請標的、用途,必要時附身分證明,向持有該資訊之機關提出。

Q10被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怎麼救濟?

先確認該機密解除狀態,仍被拒可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不公開之豁免理由已不存在。

Q11國家機密解除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差在哪?

前者是機密身分的喪失,後者是公開與否的判準;機密一解除並公告,限制公開的最強豁免即倒向人民。

Q12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 vs 條件成就解除差在哪?

前者期限一到自動發生(第27條),後者須核定確認(第28條),但兩者都仍要依第31條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解除事由解除方式後續程序
第27條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無須再核定仍須依第31條公告
第28條解除條件成就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解除仍須依第31條公告
第29條已無保密必要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解除仍須依第31條公告

解除事由

第27條
保密期限屆滿
第28條
解除條件成就
第29條
已無保密必要

解除方式

第27條
自動解除,無須再核定
第28條
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解除
第29條
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解除

後續程序

第27條
仍須依第31條公告
第28條
仍須依第31條公告
第29條
仍須依第31條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4条(指定の有効期間及び解除)
韓國보안업무규정(대통령령)상 비밀의 보호기간·재분류 및 해제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解密)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Aufhebung der VS-Einstufung
法國Instruction générale interministérielle n° 1300 (IGI 1300) – déclassificat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Sec. 3.1 (Declass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解密後應採行之措施。   二、第一項規定解密後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並得通知有關機關。   三、解密後,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應為解密之標示,以免續為不必要之管制,另在解密公告之同時,亦得採取將公告上網等必要措施,使民眾得以知悉該項訊息。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九條、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五條。

  • 核定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解密後應採行之措施。   二、第一項規定解密後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並得通知有關機關。   三、解密後,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應為解密之標示,以免續為不必要之管制,另在解密公告之同時,亦得採取將公告上網等必要措施,使民眾得以知悉該項訊息。爰設第二項規定。   四、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九條、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官會議決議)第五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