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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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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
  2. 2.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在國家機密之原件或複製物上為解除機密之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規定,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為解密標示。

Q · 政府說資料解密了,我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解密、可以申請調閱?

看原核定機關有沒有依法公告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解密不是承辦人員口頭一句話,原核定機關必須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撤除機密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沒有公告與標示,所謂「解密」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公告刊出之時,原本以「涉及國家機密」拒絕你查閱的最強理由即告消滅,你便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國家機密不是蓋上去就永遠撕不掉的。當一份機密被解除,政府不能默默把它放回檔案室就算了,這條法律強制原核定機關做兩件事:對外公告解密這件事、在文件原件和所有影本上標示或撤除「機密」做必要的解密措施。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裡拒絕你查閱的最強正當理由之一。一旦解密、一旦公告,這個理由就消失了。換句話說,這條的公告動作,就是你申請調閱原本碰不到的檔案的起跑槍聲。記者、研究者、想查清楚某段歷史的家屬,盯的就是這個公告。沒有這條,解密會變成一個沒人知道的內部動作,資訊永遠鎖在抽屜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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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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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國家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應通知有關機關。前項情形,原核定機關及有關機關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