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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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規定,機密解除後原核定機關應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為解密標示。
Q · 政府說資料解密了,我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解密、可以申請調閱?
看原核定機關有沒有依法公告解除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1條,解密不是承辦人員口頭一句話,原核定機關必須公告解除意旨並通知有關機關,且在原件及複製物上撤除機密標示或為必要之解密措施。沒有公告與標示,所謂「解密」在程序上站不住腳。公告刊出之時,原本以「涉及國家機密」拒絕你查閱的最強理由即告消滅,你便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國家機密不是蓋上去就永遠撕不掉的。當一份機密被解除,政府不能默默把它放回檔案室就算了,這條法律強制原核定機關做兩件事:對外公告解密這件事、在文件原件和所有影本上標示或撤除「機密」做必要的解密措施。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裡拒絕你查閱的最強正當理由之一。一旦解密、一旦公告,這個理由就消失了。換句話說,這條的公告動作,就是你申請調閱原本碰不到的檔案的起跑槍聲。記者、研究者、想查清楚某段歷史的家屬,盯的就是這個公告。沒有這條,解密會變成一個沒人知道的內部動作,資訊永遠鎖在抽屜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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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