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20001537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文書處理手冊第 32、35、73 點等規定參照,核稿及陳判範圍包含承辦人預擬之機密性,如屬對外發文機密文書,發文機關即為原核定機關

主旨

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原核定機關』疑義」之函釋案件研擬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本部廉政署案陳 貴秘書長 102 年 3 月 4 日院臺文字第 1020126603 號函辦理。

二、針對所提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稱本法)及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未就「原核定機關」加以定義,爰參酌文書處理手冊第 32 點有關核稿規定第(二)項「......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必須簽章,以示負責。」;第 35 點有關判行規定第(三)項「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故核稿及陳判範圍包含承辦人預擬之機密性,如屬對外發文之機密文書,發文機關即為原核定機關;至該發文機關若無本法第 7 條規定之核定權責人員,則屬依本法第 6 條報請上級核定之範疇。

(二)次據 鈞院秘書處 94 年 4 月 25 日院臺秘字第 0940015667 號函意旨略以,有關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之權責劃分,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72 點第 2 款(舊規定為第 74 點),已就機關機密文書之核定、變更或註銷權責規定甚明,由原核定機關辦理。基此,機密文書核定機關如對外發文,受文機關復文機密等級之解密,應由該受文機關辦理。另參同手冊第73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原受文機關經主動檢討......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註銷或變更程序」,原核定機關亦係指該機密文書之發文機關。

(三)綜上所述:

1.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 71 年 5 月 7 日外(71)北美二第 10286 號函及行政院 71 年 5 月 20 日台七十一教字第 8360 號函,均屬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且逾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上開機密文書之原核定機關(即發文機關)既為行政院,則應由 鈞院依本法第 31 條分別辦理「國家機密解除之意旨公告」。

2.另本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略以「......本法第 31 條第 1項所定公告,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機關網站或以其他公眾得以周知之方式為之。」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外交部、法務部廉政署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廉字第 102000153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