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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五章 罰則

§ 32–387

32
  1.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3
  1.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4
  1.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5
  1.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8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懲處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