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五章 罰則
§ 32–38共 7 條
-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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