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家機密保護法34

快速跳轉
  1. 1.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6.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即構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不需實際取得文件,未遂、預備、陰謀皆罰,為境外勢力刺探者最重七年。

Q · 我只是打聽、還沒拿到任何機密,會構成犯罪嗎?

會。打聽蒐集就成罪,不必真的拿到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的行為本身即可成罪,不以實際取得機密文件為要件。第四項處罰未遂、第五項處罰預備或陰謀,等於把處罰線畫在「著手之前」。一般人刺探已核定機密為五年以下;替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刺探,則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標的屬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成立關鍵在主觀「知情」——知道蒐集標的與國家機密有關。

白話解讀

你以為間諜罪是電影情節,跟你無關。但這條把犯罪門檻壓得低到嚇人:你根本不需要真的拿到任何一份機密文件,只要『刺探』(打聽、探詢)或『收集』(蒐集、累積資料)就可能成立。更關鍵的是對象分三層,刑度天差地遠:打聽已核定的國家機密,五年以下;打聽還在報請核定中的事項,三年以下;如果你是替外國、大陸、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做這件事,直接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且連『未遂』『預備』『陰謀』都罰,也就是說你開始計畫、開始著手,還沒成功,就已經站在這條線裡面。如果你探的剛好是『絕對機密』等級,刑度再加重一半。這條真正危險的地方,是它罰的不是結果,是你的『動作』和『意圖』。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為刺探收集國家機密的處罰規定,以「刺探」(打聽、探詢)或「收集」(蒐集、累積)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事項之行為為處罰對象,並依行為人身分(一般人/境外勢力派遣者)及標的等級(已核定機密/報請核定事項/絕對機密)區分為三項不同刑度,且擴及未遂、預備與陰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上網接拍照打工,去軍營外面拍了照片,這樣有事嗎?

可能有事。重點不在你拍的東西貴不貴,而在於這個動作是否落入「刺探或收集」,以及你是否知道標的與國防機密有關。若上游是境外勢力,適用最重的第三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內行人提示:你當初接案的工作說明、報酬約定截圖,是日後證明你「不知情」最關鍵的證據,第一時間就要存好,不要刪。

Q2我還沒拿到任何機密,只是先打聽,應該不算犯罪吧?

不一定。本條第四項處罰未遂、第五項處罰預備或陰謀,等於你在實際拿到資料之前的準備、計畫階段就可能成罪。這跟一般犯罪要著手才罰不同。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沒成功就沒事,但這條把處罰線畫在著手之前,察覺不對立刻停手並留證,比事後辯解有用得多。

Q3替大陸或外國打聽,跟替私人打聽,差在哪?

差在刑度跳級。替自己或一般私人刺探已核定機密是第一項(五年以下);但只要是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而做,就適用第三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標的屬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內行人提示:吸收者常包裝成外國公司接案,你以為在替私人公司做,法律上卻被認定替境外勢力,刑度差好幾倍。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是什麼?

處罰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的行為,不必真的拿到機密,連未遂、預備、陰謀都罰,是國安犯罪的提前防護條款。

Q5刺探收集和洩漏交付差在哪?

刺探收集(第34條)罰的是去打聽蒐集機密;洩漏交付(第32、33條)罰的是把已掌握的機密往外送,方向相反。

Q6什麼叫報請核定中之事項?

依第6條由機關人員擬訂等級、報請核定但尚未正式核定的機密事項,刺探收集此類事項處三年以下。

Q7境外敵對勢力包含哪些?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以及與我國交戰或對峙、主張以非和平方式危害我國主權的政治實體及其派遣之人。

Q8懷疑被吸收當刺探者怎麼自保?

立刻停手 → 完整保留對話與報酬紀錄 → 不自行配合 → 向調查局或國安單位通報(可匿名)→ 委任律師。

Q9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保留當初的工作說明、對話、報酬約定截圖,證明你以為只是普通拍照打工、不知標的屬國家機密。

Q10刑度怎麼計算?

一般刺探五年以下、報請核定事項三年以下、為境外勢力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絕對機密再加重二分之一;預備陰謀一年以下。

Q11被偵辦後怎麼爭取從輕?

越早主動通報、坦白上游聯絡管道、配合追查境外吸收者,越能爭取從輕、緩起訴甚至不起訴。

Q12第34條 vs 刑法111條哪個適用?

本法為刑法第111條為境外刺探國防機密罪的特別規定,標的屬本法核定機密時優先適用第3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法律依據刑度
刺探收集已核定國家機密第34條第1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收集報請核定中之事項第34條第2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境外勢力刺探收集機密或報請核定事項第34條第3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第34條第4項依各項未遂處罰
預備或陰謀第34條第5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的屬絕對機密第34條第6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

刺探收集已核定國家機密
第34條第1項
刺探收集報請核定中之事項
第34條第2項
為境外勢力刺探收集機密或報請核定事項
第34條第3項
未遂
第34條第4項
預備或陰謀
第34條第5項
標的屬絕對機密
第34條第6項

刑度

刺探收集已核定國家機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收集報請核定中之事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境外勢力刺探收集機密或報請核定事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
依各項未遂處罰
預備或陰謀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的屬絕對機密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4条(外国利益等を図る目的での特定秘密の取得)
韓國군사기밀보호법 제11조(탐지·수집)/형법 제98조(간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德國StGB § 96(Auskundschaften von Staatsgeheimnissen)/§ 99(Geheimdienstliche Agententätigkeit)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1-6 et 411-8(recueil de renseignements pour une puissance étrangère)
美國18 U.S.C. § 793(Gathering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Espionag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未遂犯。   二、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事項之行為,危害國家機密安全,本質上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之低度行為,為防止洩漏或交付之發生,以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故明文規定其處理,另於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   三、參考刑法第一百十一條。

(1080507 修正)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爰增訂第三項之處罰規定,如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為更有效之防範,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   五、考量剌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未遂犯。   二、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事項之行為,危害國家機密安全,本質上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之低度行為,為防止洩漏或交付之發生,以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故明文規定其處理,另於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   三、參考刑法第一百十一條。

(1080507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爰增訂第三項之處罰規定,如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為更有效之防範,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   五、考量剌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