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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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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要求機關人員發現應屬機密事項時,須擬訂等級、先行保密並即報請核定,核定權責人員應於三十日內核定。

Q · 公務員發現一份資料可能是國家機密,該怎麼處理?

先保密、擬訂等級、立刻報請有權者三十日內核定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機關人員於職掌或業務範圍內發現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有三段法定義務:先按機密程度擬訂等級、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而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承辦人只有『擬訂』與『先行保密』的權限,正式核定權不在你手上,但你必須先把它保住並往上報。

白話解讀

你是公務員,某天手上突然出現一份東西,內容一旦外流會傷到國家利益。這條法律告訴你:你不能自己默默藏起來,也不能等長官想到才處理。法律給你的義務有三段,而且有時間壓力。第一,你要先按敏感程度初步判斷它是「絕對機密、極機密、還是機密」哪一級;第二,立刻採取保密措施(鎖起來、限制接觸、別亂傳);第三,馬上往上報請有權的人正式核定。最關鍵也最少人知道的一段藏在最後:有核定權的人收到報請後,必須在三十日內核定。換句話說,機密不是某個人說了算就永遠有效,它有一條程序鏈,每一環都被法律盯著。你漏掉任何一環,這份「機密」的法律地位都站不穩。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規範國家機密的產生程序:機關人員發現職掌內應屬機密之事項時,須先擬訂機密等級、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並報請核定,且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完成核定,構成機密合法成立的法定程序鏈,缺漏任一環節該機密之正當性即有瑕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般公務員可以自己決定一份文件是不是國家機密嗎?

不行。你可以也應該先擬訂等級並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但正式的核定權只屬於第7條列舉的特定人員。你的角色是判斷它疑似機密、先保住它、再往上報。很多人把擬訂當成核定,這兩件事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真正讓文件成為法定國家機密的是核定那一刻。

Q2如果核定權責人員一直拖著不核定會怎樣?

本條明文要求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這是核定者的法定義務。逾期雖不必然讓事項變成非機密,但構成程序瑕疵,日後在資訊公開爭議或行政救濟中可能成為攻擊點。承辦人最好留下報請的書面與時間紀錄,既督促長官也保護自己。

Q3機關拿『這是國家機密』拒絕資訊公開,可以質疑嗎?

可以。反問這份機密的核定程序、核定權責人員是誰、何時核定,能把模糊的權力主張逼回到具體的程序檢驗上。若當初的擬訂、報核、核定程序有瑕疵,這份機密的機密身分本身就可以被質疑。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國家機密的產生程序:機關人員發現應屬機密事項時須擬訂等級、先行保密、報請核定,核定權責人員三十日內核定。

Q5擬訂等級和核定差在哪?

擬訂是承辦人按敏感度初判等級,僅為擬議;核定是第7條權責人員的正式決定,核定那一刻機密才合法成立。

Q6什麼叫先行採取保密措施?

在正式核定前即須限制接觸與傳遞、妥善存放,須即時為之沒有緩衝期,避免程序確定前外流。

Q7機密分哪三級?

依第4條分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依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區分。

Q8公務員發現可能是機密的資料怎麼處理?

先採保密措施→按敏感度擬訂等級→書面報請核定→追蹤三十日核定期限並留存報請時間紀錄。

Q9怎麼留下自保的證據?

保留書面報請與時間紀錄,作為督促核定者的依據,也避免日後被倒打一耙的舉證之用。

Q10報請核定後要等多久?

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這是核定者的法定作為義務。

Q11核定者超過三十日沒核定怎麼追?

主動以書面提醒並記錄逾期;逾期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資訊公開或救濟的攻防點。

Q12第6條 vs 第7條差在哪?

第6條規定承辦人的擬訂、報請程序與三十日期限;第7條規定誰有正式核定權,兩者一是程序一是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承辦人員(報請端)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端)
權限性質擬訂等級+先行保密+報請正式核定機密身分
法定時限保密措施須『即時』,無緩衝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
法律效果貼標籤不生機密效力核定那一刻機密始合法成立

承辦人員(報請端)

權限性質
擬訂等級+先行保密+報請
法定時限
保密措施須『即時』,無緩衝
法律效果
貼標籤不生機密效力

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端)

權限性質
正式核定機密身分
法定時限
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
法律效果
核定那一刻機密始合法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特定秘密保護法・2013)— 行政機関の長による特定秘密の指定手続
韓國군사기밀보호법 / 보안업무규정 — 비밀의 분류·지정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与程序(定密责任人制度)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Einstufung von Verschlusssachen durch die herausgebende Stelle
法國Instruction générale interministérielle n°1300 (IGI 1300) sur la protect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 Code de la défense, art. R.2311-1 et s.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 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original classification authority & proced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定名詞
(092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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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