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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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