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要求機關人員發現應屬機密事項時,須擬訂等級、先行保密並即報請核定,核定權責人員應於三十日內核定。
Q · 公務員發現一份資料可能是國家機密,該怎麼處理?
先保密、擬訂等級、立刻報請有權者三十日內核定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機關人員於職掌或業務範圍內發現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有三段法定義務:先按機密程度擬訂等級、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而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承辦人只有『擬訂』與『先行保密』的權限,正式核定權不在你手上,但你必須先把它保住並往上報。
你是公務員,某天手上突然出現一份東西,內容一旦外流會傷到國家利益。這條法律告訴你:你不能自己默默藏起來,也不能等長官想到才處理。法律給你的義務有三段,而且有時間壓力。第一,你要先按敏感程度初步判斷它是「絕對機密、極機密、還是機密」哪一級;第二,立刻採取保密措施(鎖起來、限制接觸、別亂傳);第三,馬上往上報請有權的人正式核定。最關鍵也最少人知道的一段藏在最後:有核定權的人收到報請後,必須在三十日內核定。換句話說,機密不是某個人說了算就永遠有效,它有一條程序鏈,每一環都被法律盯著。你漏掉任何一環,這份「機密」的法律地位都站不穩。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6條規範國家機密的產生程序:機關人員發現職掌內應屬機密之事項時,須先擬訂機密等級、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並報請核定,且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完成核定,構成機密合法成立的法定程序鏈,缺漏任一環節該機密之正當性即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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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你可以也應該先擬訂等級並立即採取保密措施,但正式的核定權只屬於第7條列舉的特定人員。你的角色是判斷它疑似機密、先保住它、再往上報。很多人把擬訂當成核定,這兩件事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真正讓文件成為法定國家機密的是核定那一刻。
本條明文要求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這是核定者的法定義務。逾期雖不必然讓事項變成非機密,但構成程序瑕疵,日後在資訊公開爭議或行政救濟中可能成為攻擊點。承辦人最好留下報請的書面與時間紀錄,既督促長官也保護自己。
可以。反問這份機密的核定程序、核定權責人員是誰、何時核定,能把模糊的權力主張逼回到具體的程序檢驗上。若當初的擬訂、報核、核定程序有瑕疵,這份機密的機密身分本身就可以被質疑。
規定國家機密的產生程序:機關人員發現應屬機密事項時須擬訂等級、先行保密、報請核定,核定權責人員三十日內核定。
擬訂是承辦人按敏感度初判等級,僅為擬議;核定是第7條權責人員的正式決定,核定那一刻機密才合法成立。
在正式核定前即須限制接觸與傳遞、妥善存放,須即時為之沒有緩衝期,避免程序確定前外流。
依第4條分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依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區分。
先採保密措施→按敏感度擬訂等級→書面報請核定→追蹤三十日核定期限並留存報請時間紀錄。
保留書面報請與時間紀錄,作為督促核定者的依據,也避免日後被倒打一耙的舉證之用。
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這是核定者的法定作為義務。
主動以書面提醒並記錄逾期;逾期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資訊公開或救濟的攻防點。
第6條規定承辦人的擬訂、報請程序與三十日期限;第7條規定誰有正式核定權,兩者一是程序一是權限。
| 面向 | 承辦人員(報請端) | 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端) |
|---|---|---|
| 權限性質 | 擬訂等級+先行保密+報請 | 正式核定機密身分 |
| 法定時限 | 保密措施須『即時』,無緩衝 | 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 |
| 法律效果 | 貼標籤不生機密效力 | 核定那一刻機密始合法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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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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