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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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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2. 2.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機密核定應限於必要之最小範圍,並禁止為隱瞞違法、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或拖延資訊公開四種目的而核定機密。

Q · 政府說「這是國家機密」就一定擋得住我要的資料嗎?

不一定,踩中四款禁止目的就違法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機密核定一要限於必要之最小範圍,二不得為四種目的而為之: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只要核定的真正動機命中任何一款,該機密核定本身即屬違法,可請求撤銷並公開。

白話解讀

政府想把一份文件鎖進保險箱,不是想鎖就能鎖。這一條先立下總原則:核定機密要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能只鎖一頁就不該整本封起來。但真正讓這條變成你手上武器的,是後面那四款明文禁止的目的。它直接點名:不准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而把資訊列為機密、不准為了限制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准為了掩飾特定個人或機關的不名譽行為、不准為了拒絕或拖延提供本來就該公開的政府資訊。換句話說,法律已經預先看穿了「機密」最常被濫用的四種姿勢,並把它們一一封死。所以當政府用「機密」擋掉你要的資料時,你要問的不只是「它符不符合機密定義」,更要問「它是不是為了這四個被禁止的目的才被列為機密」。一旦命中其中一款,這個核定本身就是違法的。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為機密核定的合法性界限規範:第一項確立「必要之最小範圍」原則,第二項列舉四款禁止核定目的(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資訊),構成審查機密核定是否違法的核心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用「這是國家機密」擋掉我申請的資料,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本法第5條明文禁止四種核定目的: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只要核定的真正目的命中任何一款,這個機密就是違法的,擋不住你。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張,可把爭點從『它是不是機密』升級到『它的核定目的根本違法』。

Q2我懷疑某份文件是為了蓋掉弊案才被列為機密,能怎麼辦?

這正是第5條第1款(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和第3款(掩飾不名譽行為)要防的事。可在申請與訴願中主張核定目的違法,請求撤銷機密並公開;情節涉及弊端的,也可向監察院陳情或循揭弊者保護管道處理。機關不能反過來用『你洩漏機密』壓制對違法行為的揭發。

Q3公務員可以拒絕執行一個目的不正當的機密核定嗎?

第5條把四種目的明文列為禁止,照辦一個為遮掩疏失或不名譽行為而做的核定,等於參與違法核定。承辦人員應就違法疑慮以書面表示意見、留存紀錄,必要時請求上級以書面下令。留下曾提出異議的書面紀錄,是日後劃清自身責任最重要的證據。

Q4政府用國家機密擋資料一定合法嗎?

不一定。核定目的若落入第5條四款禁止情形之一(遮違法、擋競爭、護醜事、拖公開),即屬違法,擋不住你。

Q5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禁止哪四種目的?

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資訊。

Q6什麼是核定機密的最小範圍原則?

核定機密須限於確保國安或利益所必要之最小範圍,能只鎖必要部分就不得整份封存。

Q7「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是什麼意思?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本應主動或被動公開的資訊,機關不得臨時列機密來拖延提供。

Q8政府用機密擋資料怎麼救濟?

先研判是否落入四款禁止目的 → 書面要求機關說明核定目的 → 主張核定違反第5條請求撤銷 → 30日內提訴願。

Q9懷疑文件為遮弊案才列機密怎麼辦?

主張核定目的違反第1款(隱瞞違法)、第3款(掩飾不名譽),請求撤銷機密並公開,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Q10對機密拒絕處分提訴願有期限嗎?

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漏未記載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

Q11怎麼證明核定目的不正當?

比對該資訊公開後是否只會暴露官員疏失或違法,並書面要求機關說明核定的必要性與目的,逼其攤開理由。

Q12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哪個有利?

兩者搭配最強:用第5條攻『核定目的違法』,用資訊公開法主張『該資訊本應公開』,雙線並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secrets_actinfo_disclosure_act
規範對象政府核定機密的合法性界限政府資訊主動及被動公開義務
核心作用限制不當保密(四款禁止目的)推動資訊公開、限縮不公開事由
攻擊角度核定目的違法、超出最小範圍不符合限制公開事由、應主動公開卻未公開
搭配效果質疑機密「根本不該存在」主張該資訊本應公開

national_secrets_act

規範對象
政府核定機密的合法性界限
核心作用
限制不當保密(四款禁止目的)
攻擊角度
核定目的違法、超出最小範圍
搭配效果
質疑機密「根本不該存在」

info_disclosure_act

規範對象
政府資訊主動及被動公開義務
核心作用
推動資訊公開、限縮不公開事由
攻擊角度
不符合限制公開事由、應主動公開卻未公開
搭配效果
主張該資訊本應公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特定秘密の指定)
韓國보안업무규정(대통령령)제3장 비밀의 분류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密级与保密期限)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Einstufungsgrundsätze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art. L2311-1 et s.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 1.7 (Classification Prohibitions and Limit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最小程度原則。國家機密之核定,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故明示其應於最小程度內為之。   二、第二項規定係禁止為達到列舉之特定目的而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原則。

  • 核定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最小程度原則。國家機密之核定,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故明示其應於最小程度內為之。   二、第二項規定係禁止為達到列舉之特定目的而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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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