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機密核定應限於必要之最小範圍,並禁止為隱瞞違法、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或拖延資訊公開四種目的而核定機密。
Q · 政府說「這是國家機密」就一定擋得住我要的資料嗎?
不一定,踩中四款禁止目的就違法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機密核定一要限於必要之最小範圍,二不得為四種目的而為之: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只要核定的真正動機命中任何一款,該機密核定本身即屬違法,可請求撤銷並公開。
政府想把一份文件鎖進保險箱,不是想鎖就能鎖。這一條先立下總原則:核定機密要在「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能只鎖一頁就不該整本封起來。但真正讓這條變成你手上武器的,是後面那四款明文禁止的目的。它直接點名:不准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而把資訊列為機密、不准為了限制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准為了掩飾特定個人或機關的不名譽行為、不准為了拒絕或拖延提供本來就該公開的政府資訊。換句話說,法律已經預先看穿了「機密」最常被濫用的四種姿勢,並把它們一一封死。所以當政府用「機密」擋掉你要的資料時,你要問的不只是「它符不符合機密定義」,更要問「它是不是為了這四個被禁止的目的才被列為機密」。一旦命中其中一款,這個核定本身就是違法的。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為機密核定的合法性界限規範:第一項確立「必要之最小範圍」原則,第二項列舉四款禁止核定目的(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資訊),構成審查機密核定是否違法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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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本法第5條明文禁止四種核定目的: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只要核定的真正目的命中任何一款,這個機密就是違法的,擋不住你。搭配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張,可把爭點從『它是不是機密』升級到『它的核定目的根本違法』。
這正是第5條第1款(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和第3款(掩飾不名譽行為)要防的事。可在申請與訴願中主張核定目的違法,請求撤銷機密並公開;情節涉及弊端的,也可向監察院陳情或循揭弊者保護管道處理。機關不能反過來用『你洩漏機密』壓制對違法行為的揭發。
第5條把四種目的明文列為禁止,照辦一個為遮掩疏失或不名譽行為而做的核定,等於參與違法核定。承辦人員應就違法疑慮以書面表示意見、留存紀錄,必要時請求上級以書面下令。留下曾提出異議的書面紀錄,是日後劃清自身責任最重要的證據。
不一定。核定目的若落入第5條四款禁止情形之一(遮違法、擋競爭、護醜事、拖公開),即屬違法,擋不住你。
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限制妨礙公平競爭、掩飾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資訊。
核定機密須限於確保國安或利益所必要之最小範圍,能只鎖必要部分就不得整份封存。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本應主動或被動公開的資訊,機關不得臨時列機密來拖延提供。
先研判是否落入四款禁止目的 → 書面要求機關說明核定目的 → 主張核定違反第5條請求撤銷 → 30日內提訴願。
主張核定目的違反第1款(隱瞞違法)、第3款(掩飾不名譽),請求撤銷機密並公開,必要時向監察院陳情。
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漏未記載救濟教示者放寬為1年。
比對該資訊公開後是否只會暴露官員疏失或違法,並書面要求機關說明核定的必要性與目的,逼其攤開理由。
兩者搭配最強:用第5條攻『核定目的違法』,用資訊公開法主張『該資訊本應公開』,雙線並進。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secrets_act | info_disclosure_act |
|---|---|---|
| 規範對象 | 政府核定機密的合法性界限 | 政府資訊主動及被動公開義務 |
| 核心作用 | 限制不當保密(四款禁止目的) | 推動資訊公開、限縮不公開事由 |
| 攻擊角度 | 核定目的違法、超出最小範圍 | 不符合限制公開事由、應主動公開卻未公開 |
| 搭配效果 | 質疑機密「根本不該存在」 | 主張該資訊本應公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最小程度原則。國家機密之核定,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故明示其應於最小程度內為之。 二、第二項規定係禁止為達到列舉之特定目的而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原則。
一、第一項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之最小程度原則。國家機密之核定,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故明示其應於最小程度內為之。 二、第二項規定係禁止為達到列舉之特定目的而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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