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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2.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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