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依洩漏後損害程度分三級:非常重大損害為絕對機密、重大損害為極機密、一般損害為機密。
Q · 國家機密的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差在哪?
差在洩漏後的損害程度:非常重大、重大、一般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4 條,國家機密依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分為三級:造成非常重大損害者為絕對機密,重大損害者為極機密,一般損害者為機密。這個等級不是單純標籤,它向前連動保密期限上限(第 12 條),向後連動洩漏罪的刑度,等級越高鎖得越久、罰得越重。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這三個詞看起來只是程度上的差別,實際上它們決定了兩件對你非常實際的事。這一條用「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來分級:損害到了「非常重大」是絕對機密,「重大」是極機密,單純「損害」就是機密。注意它的分級基準不是內容多敏感、多神秘,而是一個假設性的後果評估,也就是「萬一洩漏,會有多嚴重」。這個等級不是貼好看的標籤,它往兩個方向延伸出真實的後果:往前看,它連動到這份資訊能被合法鎖住多久(保密期限);往後看,一旦有人洩漏,等級越高,刑度就越重。所以當你看到一份文件上蓋著「極機密」,你看到的不只是一個印章,而是一段被預設的保密年限,和一條被加重的刑責。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4 條為機密分級的定義性規範,依「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將國家機密區分為三級:非常重大損害為絕對機密、重大損害為極機密、損害為機密。等級同時決定保密期限上限與洩漏罪的刑度起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差在『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非常重大損害是絕對機密,重大損害是極機密,一般損害是機密。對你的實際影響有兩層:等級越高,能被合法保密的期限越長(第12條),而且一旦有人洩漏,刑度也越重。內行人提示:分級基準是『假設洩漏的後果』,不是內容看起來多神秘,這給了你質疑過度分級的切入點。
依等級而定。第12條規定保密期限上限為絕對機密30年、極機密20年、機密10年,期限屆滿原則上自動解除,特殊情形才能依法延長。等級越高,你想看到它的等待時間就越長。內行人提示:想調閱舊檔案時,先查它當年被定的等級,就能大致推算解密時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依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損害程度區分。
差在損害程度:非常重大損害是絕對機密、重大損害是極機密、一般損害是機密;連動的保密期限與刑度也不同。
是一種假設性的後果評估,判斷萬一洩漏會造成多嚴重的影響,而非評價內容本身多神秘。
等級是分級結果(第 4 條),保密期限是該等級對應能鎖多久(第 12 條),等級越高期限越長。
由有核定權責人員依第 4 條,評估洩漏後的損害程度落在非常重大、重大或一般,對應三級。
確認等級 → 對照損害門檻 → 援引第 5 條最小範圍原則 → 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具體損害 → 依第 10 條請求變更或循行政救濟。
依第 12 條保密期限上限計算:絕對機密 30 年、極機密 20 年、機密 10 年,屆滿原則上自動解除。
依第 17 條,不同等級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的等級為機密等級。
兩者連動:等級決定期限上限(第 12 條),實際能否調閱看期限是否屆滿或是否已解密。
國家機密依本法核定三級並有刑事保護,一般公務上應保密事項保護強度與法律效果較低。
| 等級 | 洩漏後損害程度 | 保密期限上限(第12條) | 核定權責(第7條) | 洩漏刑責 |
|---|---|---|---|---|
| 絕對機密 | 非常重大損害 | 30 年 | 總統、行政院院長等親自核定 | 最重 |
| 極機密 | 重大損害 | 20 年 | 授權之較高層級人員 | 次重 |
| 機密 | 損害(一般) | 10 年 | 授權之一般權責人員 | 相對較輕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等級區分。 二、本法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之國家機密為保護對象,爰按其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損害程度,設為三等級,以免實務上區分困難,並造成管理維護不便。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對第四級之「密」級,亦界定為「其他應保守秘密者」之概括規定,將來可供其他機密事項使用,以便與本法之「國家機密」有所區別。 三、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1.1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四條。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等級區分。 二、本法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之國家機密為保護對象,爰按其洩漏後對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損害程度,設為三等級,以免實務上區分困難,並造成管理維護不便。現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對第四級之「密」級,亦界定為「其他應保守秘密者」之概括規定,將來可供其他機密事項使用,以便與本法之「國家機密」有所區別。 三、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1.1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四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