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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2.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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