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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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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定義國家機密須同時符合三要件: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政府機關持有保管、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缺一即非國家機密。

Q · 政府蓋個「機密」章,就真的不能要了嗎?

不一定。少了正式核定就不算國家機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國家機密須同時具備三要件:一、目的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二、為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三、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其中「核定」須由有權責人員依法定程序為之(第 7 條),缺少正式核定的資訊,最多只是未公開的內部文件,不適用本法重罰。

白話解讀

不是政府蓋個章說「這是機密」,它就真的是機密。這一條把「國家機密」拆成三個必須同時成立的零件:第一,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第二,這份東西是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資訊;第三,最關鍵的,它必須「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少了任何一個,那份資訊在法律上就不是國家機密,最多只是一份還沒處理好、或被誤標的文件。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向政府申請資訊、被一句「屬國家機密」打回票時,你手上其實握著一把尺:你可以反過來檢驗它符不符合這三個要件。尤其是「核定」這個動作,它代表必須有特定的權責人員依法定程序簽下去,而不是承辦科員自己決定。很多被擋下來的資訊,根本沒有正式核定過。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所定之法律概念,指同時符合「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保密必要」「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三項要件之資訊,三者缺一即不構成法律上之國家機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隨便蓋個「機密」章,就真的不能要了嗎?

不行。本條要求三件事同時成立:為國家安全或利益、政府持有、且經依法核定等級。最關鍵的核定必須由有權責的人依程序為之。直接書面問「這份資訊是何時、由誰核定為哪個等級」,問不出來的,它在法律上就不是國家機密。

Q2已經被新聞報出來的東西,還能算機密擋我嗎?

很難。國家機密的前提是有保密之必要,一份已廣泛公開、人盡皆知的資訊,保密必要性通常已消滅。申請和訴願時附上資訊已公開的證據,把火力集中在必要性不存在,比爭論內容本身有效得多。

Q3國家機密的定義是什麼?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政府機關持有保管、且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之資訊,三要件缺一不可。

Q4國家機密三要件差在哪?

一是實質目的(國安或利益)、二是持有主體(政府機關)、三是程序核定(依法定等級),前兩者談內容,第三者談程序。

Q5什麼叫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由第 7 條規定的權責人員依法定程序賦予資訊機密等級的行政行為,承辦人員無權自行認定。

Q6國家機密和一般公務機密差在哪?

國家機密經本法核定、適用重罰;一般公務機密只違反公務員保密義務,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7機關說屬國家機密拒絕,我怎麼反駁?

書面要求說明核定時間、核定人員層級與機密等級三項,答不出即不符第三要件。

Q8怎麼確認一份資訊有沒有被正式核定?

向機關書面請求提示核定文件與核定權責人員層級,並比對第 7 條的核定權限。

Q9對機關拒絕提供要在多久內救濟?

對拒絕處分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漏未教示救濟者放寬為 1 年。

Q10資訊已被新聞報導,怎麼主張不該再算機密?

附上新聞連結、截圖等已公開證據,主張保密必要性消滅,集中火力打必要性而非內容。

Q11國家機密 vs 一般公務機密哪個重?

國家機密經本法核定、洩漏適用刑責重罰;一般公務機密僅生公務員懲戒或一般刑責。

Q12國家機密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限制公開差在哪?

政資法第 18 條把國家機密列為限制公開事由,但指的就是本條定義下、已核定的機密,未核定者擋不住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判斷標準法律效果依據
國家機密符合三要件並經本法核定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重罰本法第 2 條
一般公務機密公務上應保密但未經本法核定違反一般公務員保密義務公務員服務法、刑法
營業秘密具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之私人資訊民事賠償與營業秘密法刑責營業秘密法

判斷標準

國家機密
符合三要件並經本法核定
一般公務機密
公務上應保密但未經本法核定
營業秘密
具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之私人資訊

法律效果

國家機密
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重罰
一般公務機密
違反一般公務員保密義務
營業秘密
民事賠償與營業秘密法刑責

依據

國家機密
本法第 2 條
一般公務機密
公務員服務法、刑法
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特定秘密の指定)
韓國보안업무규정 제4조(비밀의 구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2条、第9条
德國§ 93 StGB(Begriff des Staatsgeheimnisses)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13-9(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1.1(Classific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定義。   二、本法對國家機密之定義,兼採實質與形式要件,除實質上須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外,亦應經依本法規定核定其機密等級者,始足當之,並以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為限。   三、公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護,例如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委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或申請人事業上之秘密,有保密之義務。」;郵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郵務人原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電信法第六條:「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電信事業並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及第七條第一項:「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此等法令多直接規定應就各該事項保密,而不待「核定機密等級」,與本法之「國家機密」應依規定核定並定其機密等級,始分別依其等級作不同程度之維護,仍有不同,故其非本法所稱之「國家機密」。   四、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五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二條第一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三條規定。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之定義。   二、本法對國家機密之定義,兼採實質與形式要件,除實質上須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外,亦應經依本法規定核定其機密等級者,始足當之,並以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為限。   三、公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護,例如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委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或申請人事業上之秘密,有保密之義務。」;郵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郵務人原因職務知悉他人情形者,均應嚴守秘密。」;電信法第六條:「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電信事業並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及第七條第一項:「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此等法令多直接規定應就各該事項保密,而不待「核定機密等級」,與本法之「國家機密」應依規定核定並定其機密等級,始分別依其等級作不同程度之維護,仍有不同,故其非本法所稱之「國家機密」。   四、參考德國「秘密事項保護之一般行政規定」第五條、韓國「保安業務規章」第二條第一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三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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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