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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800125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機關應依法辦理安全維護工作,避免涉及洩漏個人資料,侵害其隱私權益,使個人資料獲得保護

主旨

有關函詢法令未規定應永久保密之涉及個人隱私權益事項究應訂定保密期限或持續保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 貴署 98 年 3 月 25 日衛署秘字第 0980066163 號書函。二、關於機關保管、持有涉及個人隱私資料之保密疑義,本部 93 年 8月 9 日法政字第 0930027044 號函已予釋明。按政府機關保管、持有個人資料,如洩漏恐侵害其隱私權益者,除有關法令規定得予公開或運用之情形外,自應保密或限制公開,並依法辦理安全維護工作,以使個人資料獲得周全之保護。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副 本:本部政風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800125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政府機關應依法辦理安全維護工作,避免涉及洩漏個人資料,侵害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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