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 條揭示立法目的: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使機密認定須依法律而非機關內部命令。
Q · 政府說「這是國家機密」就一定不能問了嗎?
不一定。機密須依本法核定,非機關說了算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 條,機密保護制度必須依「公開的法律」建立,目的限於「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換言之,機密不是任何機關或首長口頭認定即成立,而須符合本法並經有權責人員依法核定(第 2、7 條)。第 1 條雖是宗旨條文,卻是你日後質疑「這真的能保密嗎」時,所有反問的正當性源頭。
政府手上有些資訊不能公開,這件事多數人都接受。但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該不該有秘密」,而是「誰來決定什麼是秘密、用什麼規矩決定」。在這部法律出現之前,機密的認定散落在各機關的內部命令裡,等於把「貼上機密」這件事的權力,交給了被監督的那一方自己掌握。這一條把整件事拉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層級:從今以後,國家機密不是某個首長說了算,而是要符合一部公開的法律、走一套可被檢驗的程序。它看似只是一句空泛的宗旨,實際上是你日後質疑「這真的能保密嗎」時,所有反問的源頭。沒有這條當地基,後面所有關於等級、期限、解密、罰則的規定,都失去了正當性的依託。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 條為全法立法目的條款,揭示兩大規範目標: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與「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其核心意義在於將機密之認定從各機關內部命令,提升至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層級,使保密行為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構成整部法律的解釋總綱與正當性地基。
不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必須符合「為國家安全或利益且有保密必要」,並由有權責的人依法核定(第 2、7 條)才成立。沒有經過核定,只是口頭講「機密」,在法律上不構成國家機密。
關係在於它把保密的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沒有這條當總綱,機關可用內部命令隨意把資訊變機密,你連質疑的立足點都沒有。有了它,後面的等級、期限、解密與禁止濫用才有正當性來源。
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是全法的解釋總綱與正當性地基。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並經有權責人員依法核定的政府持有資訊(第 2 條)。
建立重大制度或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明文依據,本條把保密納入法律層級即此原則的體現。
立法目的條揭示宗旨、是爭議時的首要解釋依據;具體條文則規範等級、期限、罰則等可操作內容。
把問題從「能不能講」轉成「依本法哪一條、由誰核定」,要求對方說明法律依據與等級。
查核是否符合第 2 條要件、是否經第 7 條有權責人員核定、是否標明等級與保密期限。
確認是否依現行法重新核定(第 39 條),未重新核定者可主張保護力有疑問並循資訊公開申請。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被拒後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於程序中爭執機密核定的合法性。
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第 18 條),國家機密保護法則界定例外範圍,兩者必須合併適用。
國家機密涉國家安全或利益、有法定等級與核定程序;一般公務機密屬機關內部保密,效力與保護強度不同。
| 比較面向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 原則 vs 例外 | 以「保密」為例外,須有法律依據與核定 | 以「公開」為原則,人民有請求權 |
| 認定權力來源 |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 有權責人員依法核定 | 限制公開事由須有法定例外(第 18 條) |
| 對人民的意義 | 劃出政府可正當拒絕揭露的範圍 | 賦予人民申請與行政救濟的權利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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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國家機密為主,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般公務機密或純屬私人利益之隱私或營業秘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國家機密為主,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般公務機密或純屬私人利益之隱私或營業秘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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