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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政一字第 0940008803 號
要旨
檢送「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
主旨
檢送「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七條修正規定」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為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布施行,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將部分規定與該法不合之處予以修正。
附件
司法院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七條修正規定民國 89 年 8 月 18 日院台政一字第 20321 號令發布民國 94 年 4 月 22 日院台政一字第 0940008803 號函修正第四條 機密文書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其區分標準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區分之。
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第五條 機密文書等級標示之位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捌、文書保密規定或其他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