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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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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故意毀棄、損壞、隱匿核定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徒刑;過失遺失或毀損者處一年以下徒刑。

Q · 不小心弄丟國家機密文件,也會有刑責嗎?

會。過失遺失也構成犯罪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第2項,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是:你沒有洩漏給任何人,光是「不小心弄丟或弄壞」就成立。若進一步把它藏起來掩蓋,則升級為第1項故意犯,刑度跳到五年以下。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聽到「國家機密」犯罪,腦中浮現的是出賣情報、當間諜這種戲劇性畫面。但這條處罰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你沒有洩漏給任何人,你只是把一份被正式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文件弄壞、藏起來、或弄到不能用。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你不是故意的,只是不小心遺失或損壞,照樣有刑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所有刑法條文裡,會處罰「過失」的本來就是少數,而這條把「不小心搞丟一份文件」也劃進了犯罪圈。如果你是經手機密的公務員、軍人、或承攬政府標案的人員,你要知道的不是「別洩密」這麼簡單,而是連保管不慎都可能讓你站上刑事被告席。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為機密毀損型刑事處罰規範,分兩項:第1項處罰故意毀棄、損壞、隱匿核定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罰金;第2項處罰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之行為,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其犯罪客體限於「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小心把機密文件弄丟,跟故意銷毀,差別真的很大嗎?

差非常大。故意毀棄、損壞、隱匿走第一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罰金;過失遺失或毀損走第二項,最重一年、拘役或十萬罰金。同一份文件,因「故意」或「不小心」刑度差了五倍。內行人提示:弄丟後若想掩蓋而藏起來或謊報,會被認定為「隱匿」的故意行為,等於自己把過失案件升級成故意重罪。

Q2我是民間公司員工,只是幫政府做案子碰到機密,這條也管得到我嗎?

管得到。本條處罰毀損、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之行為,重點在你有無合法接觸並負保管責任,不在是否為公務員。承攬、受託處理機密業務的民間人員同樣在規範範圍內。內行人提示:承包商常以為刑責只落在政府窗口,實際上經手者各自負責,公司的保密切結與你個人刑責是兩回事。

Q3刪除或覆蓋機密電子檔,也算毀損嗎?

算。整理檔案時誤刪、覆蓋、格式化造成核定機密「不堪用」,在法律上與用碎紙機絞掉紙本文件是同一回事,數位疏失一樣入罪。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系統存取 log 是判斷故意或過失的關鍵,發現異常應立即保全紀錄並通報,而非自行回復或清除痕跡。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5條是什麼?

處罰毀棄、損壞、隱匿或過失遺失核定國家機密的刑事條文,故意最重五年、過失最重一年。

Q5毀損機密罪和洩漏機密罪差在哪?

第35條罰把機密弄壞弄丟藏起來(毀損型),第32條罰把機密交給別人(洩漏型),是兩條獨立的罪。

Q6什麼叫「致令不堪用」?

未實體銷毀但使機密喪失可用性,如刪除、覆蓋、格式化電子檔,與絞碎紙本同等對待。

Q7「經依本法核定」是什麼意思?

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核定權責與程序完成核定的機密,是本罪客體成立的前提。

Q8發現機密被弄壞或弄丟該怎麼處理?

書面記錄狀態 → 保全存取紀錄與簽收簿 → 循保密權責單位通報,不自行處置現場。

Q9被指控毀損機密罪怎麼辦?

先釐清資料是否「經核定」、核定是否完整;確認行為屬故意或過失;筆錄前務必諮詢律師。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過失而非故意?

提出即時通報補救的紀錄、無隱匿意圖的事證;系統 log 與簽收紀錄是關鍵佐證。

Q11過失遺失機密的罰金最高多少?

第2項最重十萬元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故意第1項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

Q12第35條第1項 vs 第2項哪個重?

第1項故意最重五年得併科三十萬,第2項過失最重一年罰十萬,刑度相差五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_labelitem_aitem_b_labelitem_b
主觀要件第1項(故意)故意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第2項(過失)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
最重刑度第1項(故意)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過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罰金第1項(故意)三十萬元以下第2項(過失)十萬元以下(或拘役)
行為態樣第1項(故意)含「隱匿」與「致令不堪用」第2項(過失)含「遺失」,不含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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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第1項(故意)
最重刑度
第1項(故意)
得併科罰金
第1項(故意)
行為態樣
第1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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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故意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
最重刑度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罰金
三十萬元以下
行為態樣
含「隱匿」與「致令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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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第2項(過失)
最重刑度
第2項(過失)
得併科罰金
第2項(過失)
行為態樣
第2項(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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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
最重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罰金
十萬元以下(或拘役)
行為態樣
含「遺失」,不含隱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10/413-11(destruction, détournement ou soustraction d'éléments couverts par le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18 U.S.C. § 2071(concealment, removal, mutilation of records);§ 793(f)(gross negligence loss of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犯。   二、國家機密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其使用與保管之程序應格外審慎,苟接觸或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故意將之毀棄、損壞、隱匿,或以其他方法使其效用為之喪失,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致損害,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另於第二項明文規定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國家機密者之處罰。

  • 核定名詞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拘役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犯。   二、國家機密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其使用與保管之程序應格外審慎,苟接觸或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故意將之毀棄、損壞、隱匿,或以其他方法使其效用為之喪失,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致損害,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另於第二項明文規定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國家機密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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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5 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