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規定,被列管的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經手過國家機密的人,離職後出國要報准嗎?
若被列管,未核准擅自出境最重關兩年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凡依第26條被列管的人,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核准去A國卻轉飛B國(逾越核准地區),成立刑事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已退離的列管人員未按期通報行蹤,則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限制你的不是現在在不在職,而是你經手過什麼。
你以為離職、退伍、約聘到期,跟國家的關係就一刀兩斷了?只要你曾經因為工作經手過國家機密,你的護照在一段期間內其實是「半失效」的。這條規定,凡是依第26條被列管的人,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是核准你去日本你卻轉飛去了第三地(逾越核准地區),不是行政上記一筆而已,是直接成立刑事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二十萬元罰金。另外一種人更容易踩雷: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那種已經不在職的退離人員,法律只要求你「按期通報」行蹤,連這個都漏掉,原機關就能開你二萬到十萬的罰鍰。重點在於:限制你的不是你現在還在不在職,而是你腦袋裡裝過什麼。知道這條的人出國前會先打一通電話確認自己在不在列管名單,不知道的人是在機場海關被攔下來才發現。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為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的罰則條文,將「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訂為刑事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退離人員未按期通報行蹤訂為行政罰鍰(二萬至十萬元),依風險高低分層課責。
看你有沒有被依第26條正式列管、以及管制期是否屆滿。若屬列管對象,就算只是出國旅遊,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管制與否與期限,原服務機關有正式紀錄,出國前書面確認最保險。
是的,這就是「逾越核准地區」,和完全沒申請一樣構成本條犯罪。核准綁定地區,不是全球通行證。內行人提示:行程有變寧可重新申請,因為一旦入境非核准地區,違法狀態在落地那刻就成立,事後補件無法回溯。
第36條第二項針對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非現職人員,由原服務機關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屬行政罰不是刑責。內行人提示:收到通報要求別拖,主動補通報並說明遲誤原因,在裁量輕重時是有利因素。
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的罰則,未經核准擅自出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退離人員漏通報處罰鍰。
核准你去A國,你卻轉飛B國,就是逾越核准地區,與完全沒申請一樣構成本條犯罪。
依第26條被正式列管者,重點不在現在在不在職,而在是否經手過國家機密、管制期是否屆滿。
第一項是刑責(有期徒刑、留前科),針對擅自出境;第二項是行政罰鍰(二到十萬),針對退離人員漏通報。
向原服務機關書面查詢列管狀態與管制期限,出國前先確認,比在海關被攔下來解釋有用。
提早一個月走正式核准程序,因核准需審查時間,臨出發補申請可能卡時效。
調出列管文件確認是否真在管制期內;若是逾越核准地區,保留行程臨時異動的客觀證據爭取非故意。
可以。主動補通報並說明遲誤事由,在裁量輕重時是有利因素,罰鍰金額依情節輕重而定。
外患罪處罰帶機密投敵的重罪;第36條是預防性閘門,處罰「還沒洩密但人已要不受控離境」的動作。
| 項目 | 處罰類型 | 對象 | 效果 |
|---|---|---|---|
| 第36條第一項 | 刑事 | 列管涉密人員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 第36條第二項 | 行政罰 | 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退離人員 | 二萬至十萬元罰鍰 |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於管制期間內如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返臺後通報義務,尚無法依第三十八條、相關人事法規或管理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為必要處置,爰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渠等違反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以罰鍰。本項之受處罰主體僅限「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不包含「移交國家機密業務之現職人員」或「調離至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於管制期間內如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返臺後通報義務,尚無法依第三十八條、相關人事法規或管理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為必要處置,爰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渠等違反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以罰鍰。本項之受處罰主體僅限「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不包含「移交國家機密業務之現職人員」或「調離至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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