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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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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准而擅自出境或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規定,被列管的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經手過國家機密的人,離職後出國要報准嗎?

若被列管,未核准擅自出境最重關兩年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凡依第26條被列管的人,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核准去A國卻轉飛B國(逾越核准地區),成立刑事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已退離的列管人員未按期通報行蹤,則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限制你的不是現在在不在職,而是你經手過什麼。

白話解讀

你以為離職、退伍、約聘到期,跟國家的關係就一刀兩斷了?只要你曾經因為工作經手過國家機密,你的護照在一段期間內其實是「半失效」的。這條規定,凡是依第26條被列管的人,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是核准你去日本你卻轉飛去了第三地(逾越核准地區),不是行政上記一筆而已,是直接成立刑事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二十萬元罰金。另外一種人更容易踩雷: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那種已經不在職的退離人員,法律只要求你「按期通報」行蹤,連這個都漏掉,原機關就能開你二萬到十萬的罰鍰。重點在於:限制你的不是你現在還在不在職,而是你腦袋裡裝過什麼。知道這條的人出國前會先打一通電話確認自己在不在列管名單,不知道的人是在機場海關被攔下來才發現。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為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的罰則條文,將「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訂為刑事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退離人員未按期通報行蹤訂為行政罰鍰(二萬至十萬元),依風險高低分層課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以前在涉密單位上班,現在離職了出國玩需要報准嗎?

看你有沒有被依第26條正式列管、以及管制期是否屆滿。若屬列管對象,就算只是出國旅遊,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管制與否與期限,原服務機關有正式紀錄,出國前書面確認最保險。

Q2核准我去日本,我臨時改飛韓國也算犯罪?

是的,這就是「逾越核准地區」,和完全沒申請一樣構成本條犯罪。核准綁定地區,不是全球通行證。內行人提示:行程有變寧可重新申請,因為一旦入境非核准地區,違法狀態在落地那刻就成立,事後補件無法回溯。

Q3退離人員忘了做行蹤通報,後果有多嚴重?

第36條第二項針對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非現職人員,由原服務機關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屬行政罰不是刑責。內行人提示:收到通報要求別拖,主動補通報並說明遲誤原因,在裁量輕重時是有利因素。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是什麼?

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的罰則,未經核准擅自出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退離人員漏通報處罰鍰。

Q5什麼叫逾越核准地區?

核准你去A國,你卻轉飛B國,就是逾越核准地區,與完全沒申請一樣構成本條犯罪。

Q6出境管制針對哪些人?

依第26條被正式列管者,重點不在現在在不在職,而在是否經手過國家機密、管制期是否屆滿。

Q7第36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刑責(有期徒刑、留前科),針對擅自出境;第二項是行政罰鍰(二到十萬),針對退離人員漏通報。

Q8離職後出國要怎麼確認自己在不在列管名單?

向原服務機關書面查詢列管狀態與管制期限,出國前先確認,比在海關被攔下來解釋有用。

Q9在管制期內非出國不可怎麼辦?

提早一個月走正式核准程序,因核准需審查時間,臨出發補申請可能卡時效。

Q10被指控擅自出境怎麼防禦?

調出列管文件確認是否真在管制期內;若是逾越核准地區,保留行程臨時異動的客觀證據爭取非故意。

Q11漏通報的罰鍰能爭取從輕嗎?

可以。主動補通報並說明遲誤事由,在裁量輕重時是有利因素,罰鍰金額依情節輕重而定。

Q12第36條和刑法外患罪(叛逃)差在哪?

外患罪處罰帶機密投敵的重罪;第36條是預防性閘門,處罰「還沒洩密但人已要不受控離境」的動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處罰類型對象效果
第36條第一項刑事列管涉密人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二項行政罰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退離人員二萬至十萬元罰鍰

處罰類型

第36條第一項
刑事
第36條第二項
行政罰

對象

第36條第一項
列管涉密人員
第36條第二項
第26條第一項第三款退離人員

效果

第36條第一項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第36條第二項
二萬至十萬元罰鍰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1121208 修正)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於管制期間內如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返臺後通報義務,尚無法依第三十八條、相關人事法規或管理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為必要處置,爰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渠等違反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以罰鍰。本項之受處罰主體僅限「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不包含「移交國家機密業務之現職人員」或「調離至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26條文
(0920114 制定)

本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之處罰。

(1121208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於管制期間內如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返臺後通報義務,尚無法依第三十八條、相關人事法規或管理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為必要處置,爰參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渠等違反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以罰鍰。本項之受處罰主體僅限「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不包含「移交國家機密業務之現職人員」或「調離至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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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