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 第一項所列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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