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規定,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解除條件逾期未成就者視為成就,一併解除。
Q · 國家機密會自己解密嗎?
會。保密期限一到自動解除,不需任何人批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國家機密在核定的保密期限屆滿那一刻自動解除,不需要任何人簽字或開會批准。第二項再補一刀:原本設定的解密條件如果到期限還沒成就,法律直接視為已經成就,照樣自動解除。等於替每一份機密裝上會自己燒斷的計時器,機關無權讓秘密永久封印。
你大概以為國家機密就是永遠鎖在保險箱裡的東西,這輩子都看不到。錯了。每一份國家機密在被核定的那一刻,就被設定了一個倒數計時器:機密級10年、極機密20年、絕對機密30年(這是第12條定的天花板)。時間一到的那一秒,它「自動」解除,不需要任何人簽字、開會、批准。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當初設定的解密條件(例如某項軍購案結束)到期限還沒發生,法律直接把它「視為已經發生」,照樣解密。這條的意義是:政府沒有把一份文件永久封印的權力。每一份秘密,都有一個你算得出來的到期日。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為機密自動解除的法定機制: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無待任何處分即自動失去機密效力;其解除條件逾保密期限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一併自動解除。此條確立台灣不存在永久國家機密,期滿解除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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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自己解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寫明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這個法律效果在期滿那一秒就發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政府之後不主動開放,是違反開放義務,不是文件還沒解密。
不會。第27條第2項規定解除條件逾保密期限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照樣自動解除。條件沒達成不能成為無限期保密的藉口,期限才是真正的硬上限。
依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上限依第12條:機密10年、極機密20年、絕對機密30年。核定日加上對應年限即為解除日。
規定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並把逾期未成就的解除條件擬制為已成就一併解除。
當初設的解密條件到保密期限還沒發生,法律直接當它已發生,照樣解密,堵住變相永久保密。
期滿那一秒機密效力自動消滅,不需任何人簽核或開會,機關沒有裁量空間。
確認已過期滿日後,向保管機關或國家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
核定日期加上等級對應年限(10/20/30年)即為解除日,期滿隔日起得申請。
提出期限屆滿之書面理由指明已自動解除,仍遭拒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出示核定等級與核定日期,套用第12條年限算出已逾期滿,依第27條即已解除。
27條期滿自動、無須處分;29條是期滿前已無保密必要時由核定機關依職權解除。
解除是除去機密身分;政資法是除去後該不該、能不能對外提供的開放規則。
| 解除方式 | 法條 | 觸發條件 | 需機關處分 |
|---|---|---|---|
| 自動解除(期滿) | 第27條第1項 | 保密期限屆滿 | 否(自動) |
| 條件擬制成就解除 | 第27條第2項 | 解除條件逾期未成就,視為成就 | 否(自動) |
| 條件成就解除 | 第28條 | 解除條件實際成就 | 是(核定機關核定公告) |
| 提前解除 | 第29條 | 期滿前已無保密必要 | 是(核定機關依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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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立法理由一、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屆滿,核定時所考量之不利因素,已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失,故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密。 二、國家機密雖定有解密之條件,如逾保密期限,條件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自應自動解除機密,無再依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解密,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管會議決議)第五條。
一、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屆滿,核定時所考量之不利因素,已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失,故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密。 二、國家機密雖定有解密之條件,如逾保密期限,條件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自應自動解除機密,無再依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解密,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管會議決議)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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