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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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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2. 2.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規定,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解除條件逾期未成就者視為成就,一併解除。

Q · 國家機密會自己解密嗎?

會。保密期限一到自動解除,不需任何人批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國家機密在核定的保密期限屆滿那一刻自動解除,不需要任何人簽字或開會批准。第二項再補一刀:原本設定的解密條件如果到期限還沒成就,法律直接視為已經成就,照樣自動解除。等於替每一份機密裝上會自己燒斷的計時器,機關無權讓秘密永久封印。

白話解讀

你大概以為國家機密就是永遠鎖在保險箱裡的東西,這輩子都看不到。錯了。每一份國家機密在被核定的那一刻,就被設定了一個倒數計時器:機密級10年、極機密20年、絕對機密30年(這是第12條定的天花板)。時間一到的那一秒,它「自動」解除,不需要任何人簽字、開會、批准。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當初設定的解密條件(例如某項軍購案結束)到期限還沒發生,法律直接把它「視為已經發生」,照樣解密。這條的意義是:政府沒有把一份文件永久封印的權力。每一份秘密,都有一個你算得出來的到期日。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為機密自動解除的法定機制: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無待任何處分即自動失去機密效力;其解除條件逾保密期限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一併自動解除。此條確立台灣不存在永久國家機密,期滿解除為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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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家機密真的會自己解密嗎,還是要等政府公開?

會自己解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寫明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這個法律效果在期滿那一秒就發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政府之後不主動開放,是違反開放義務,不是文件還沒解密。

Q2如果當初設的解密條件一直沒發生,會不會永遠是機密?

不會。第27條第2項規定解除條件逾保密期限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照樣自動解除。條件沒達成不能成為無限期保密的藉口,期限才是真正的硬上限。

Q3國家機密多久才會解密?

依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上限依第12條:機密10年、極機密20年、絕對機密30年。核定日加上對應年限即為解除日。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7條是什麼?

規定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並把逾期未成就的解除條件擬制為已成就一併解除。

Q5什麼叫解除條件視為成就?

當初設的解密條件到保密期限還沒發生,法律直接當它已發生,照樣解密,堵住變相永久保密。

Q6自動解除機密是什麼意思?

期滿那一秒機密效力自動消滅,不需任何人簽核或開會,機關沒有裁量空間。

Q7已解密的國家機密怎麼申請閱覽?

確認已過期滿日後,向保管機關或國家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

Q8怎麼算一份國家機密的解除日?

核定日期加上等級對應年限(10/20/30年)即為解除日,期滿隔日起得申請。

Q9機關拒絕提供已解密檔案怎麼辦?

提出期限屆滿之書面理由指明已自動解除,仍遭拒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Q10怎麼證明某份文件已經自動解除?

出示核定等級與核定日期,套用第12條年限算出已逾期滿,依第27條即已解除。

Q11自動解除(27條)vs 提前解除(29條)差在哪?

27條期滿自動、無須處分;29條是期滿前已無保密必要時由核定機關依職權解除。

Q12國家機密解除 vs 政府資訊公開差在哪?

解除是除去機密身分;政資法是除去後該不該、能不能對外提供的開放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解除方式法條觸發條件需機關處分
自動解除(期滿)第27條第1項保密期限屆滿否(自動)
條件擬制成就解除第27條第2項解除條件逾期未成就,視為成就否(自動)
條件成就解除第28條解除條件實際成就是(核定機關核定公告)
提前解除第29條期滿前已無保密必要是(核定機關依職權)

法條

自動解除(期滿)
第27條第1項
條件擬制成就解除
第27條第2項
條件成就解除
第28條
提前解除
第29條

觸發條件

自動解除(期滿)
保密期限屆滿
條件擬制成就解除
解除條件逾期未成就,視為成就
條件成就解除
解除條件實際成就
提前解除
期滿前已無保密必要

需機關處分

自動解除(期滿)
否(自動)
條件擬制成就解除
否(自動)
條件成就解除
是(核定機關核定公告)
提前解除
是(核定機關依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4条(指定の有効期間・延長・解除)
法國Code du patrimoine, art. L213-2(檔案可閱覽年限/國防秘密解密)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Sec. 3.3(25 年自動解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立法理由一、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屆滿,核定時所考量之不利因素,已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失,故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密。   二、國家機密雖定有解密之條件,如逾保密期限,條件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自應自動解除機密,無再依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解密,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管會議決議)第五條。

  • 核定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屆滿,核定時所考量之不利因素,已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失,故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密。   二、國家機密雖定有解密之條件,如逾保密期限,條件仍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自應自動解除機密,無再依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解密,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關於機密文書等之處理」(事務次管會議決議)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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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