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8條:解除條件成就時,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非自動解除。
Q · 機密的解除條件成就了,誰來解密?
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8條,當機密核定時所設的解除條件成就(例如某軍事行動結束、某談判落幕),除屬保密期限屆滿自動解除的情形外,須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中有核定權責的人員,實際核定後機密才解除。重點在於:條件成就不會讓機密自動解封,必須有人按下這顆「核定鈕」,否則資料會繼續躺在機密庫裡。
「國家機密」這四個字聽起來像是永遠鎖在保險箱裡的東西,但其實它有一個你很少聽說的「出廠到期日」加上「提前釋放鈕」。你以為機密就是機密,蓋上去就一輩子見不到光?不是。每一份機密在被核定的那一刻,就同時被設定了「什麼條件成就就要解除」。這條講的就是那個提前釋放鈕:當解除條件提早成就(例如某個軍事行動結束、某個談判落幕),不用等保密期限慢慢跑完,由原核定機關或它的上級裡有核定權責的人核定一下,這份機密就解封了。它跟前一條的「期限屆滿自動解除」是兩條不同的路:一條是時間到了自動開,一條是條件成就要有人按鈕。知道這個區別,你就知道一份資料為什麼還鎖著、又該由誰來開。
條件成就核定解除,指國家機密在核定時即設定特定解除條件,當該條件實際成就時,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之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之程序。其與保密期限屆滿之自動解除不同,須經權責人員主動核定方生效力,屬機關之法定義務而非裁量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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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解。機密在核定時就被設定了保密期限和解除條件兩種出口。期限到了走第27條自動解除;解除條件提前成就的,走第28條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解除。真正讓資料見不了光的,常常不是它還敏感,而是沒人去啟動解除核定程序。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並主張該機密的解除條件若已成就,原核定機關依第28條負有核定解除的義務,不能無限期擱置。遭拒後機關須給書面理由,可據此提訴願甚至行政訴訟。把火力對準『解除條件是否已成就、機關有沒有依法核定解除』這個程序義務,比爭論『該不該保密』的實質判斷更難被打發。
規範機密在解除條件成就時,由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是條件成就型解密路徑,須有人核定不會自動解封。
指核定機密時所設定的特定條件(如某行動結束、某期程屆至)實際發生,觸發解密核定程序。
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中,依本法第7條具核定權責的人員核定。
期限屆滿走第27條自動解除、無須人動手;條件成就走第28條,須核定權責人員實際核定才解除。
比對核定時所載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 書面向原核定機關主張依第28條核定解除 → 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 遭拒保留書面提救濟。
這是主動義務:條件成就後應循程序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解除,繼續鎖著是怠於解除。
主張該機密解除條件若已成就,機關依第28條負核定解除義務;遭拒取得書面理由後依法提訴願、行政訴訟。
舉出核定時所載解除條件對應的客觀事實(行動結束、期程屆至、事由消失),要求機關依本條核定解除。
第27條期限屆滿時間到自動開、無須人核定;第28條條件成就須權責人員核定才解除,沒人按鈕就一直鎖著。
第28條依核定時預設的解除條件成就;第29條是期限或條件未到,但事後已無保密必要的提前解除。
| 比較面向 | art27 | art28 | art29 |
|---|---|---|---|
| 解除觸發 | 保密期限屆滿 | 核定時所設解除條件成就 | 已無保密必要 |
| 是否需核定 | 否,自動解除 | 是,須權責人員核定 | 是,須權責人員核定 |
| 發動主體 |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 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權責人員 | 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核定權責人員 |
| 後續程序 | 依第31條公告通知 | 依第30條會商、第31條公告通知 | 依第30條會商、第31條公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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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應解密者,除係前條第二項保密期限屆滿視為條件已成就而自動解除機密外,並不當然解密,仍應經核定之程序,以求慎重。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
一、本條規定國家機密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應解密者,除係前條第二項保密期限屆滿視為條件已成就而自動解除機密外,並不當然解密,仍應經核定之程序,以求慎重。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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