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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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