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家機密保護法30

快速跳轉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0條規定,解密前若機密涉及他機關業務,原核定機關須先會商該機關,漏未會商的解密處分恐遭撤銷。

Q · 解除國家機密前一定要會商其他機關嗎?

涉及他機關業務時必須先會商,否則解密處分恐被撤銷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0條,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在核定解除機密前,必須先會商(正式協調、徵詢意見)該他機關。會商是法定必經程序,漏未會商即逕行解密,該解密處分日後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銷。但會商屬協調機制而非否決權,被會商機關不能無限期擱置阻擋解密。

白話解讀

解除一份國家機密,從來不是單一機關說了算。這條規定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卡關點:當一份機密同時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時,原核定機關在簽核解密之前,必須先跟那個機關「會商」(正式協調、徵詢對方意見)。這意味著你想調閱、想公開的那份老檔案,可能因為當年它同時牽動國防、外交、調查局好幾個單位,現在要解密就得每一關都點頭。任何一個被會商的機關有意見,解密就卡住。讀懂這條,你就知道你的解密申請為什麼慢、慢在哪個環節,以及該往哪個機關施力。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0條為解除機密的程序性協調規範。當依第28條(解除條件成就)或第29條(已無保密必要)解除機密,而該機密事項同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於核定解密前應會商該他機關,確保跨機關共同利益在解密決定中被一併衡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申請看一份政府的舊機密檔案,為什麼拖這麼久?

很可能不是單純效率問題。依本法第30條,如果這份機密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原機關在解密前必須先跟那些機關會商。牽涉的機關越多、越敏感,會商越久,任何一關有意見就卡住。直接要求承辦告訴你這份資料需會商哪些機關、目前卡在哪一關,鎖定那個機關施力,比一直催原機關有效。

Q2機關可以用『還在跟別的單位協調』無限期不給我解密嗎?

程序上會商是法定必經步驟,但不代表可以無限拖延。會商是徵詢意見的協調程序,不是被會商機關擁有絕對否決權;若機關逾合理期間未處理,你可以提行政救濟要求其作為。把會商和否決分清楚,被會商機關的反對意見原核定機關仍要綜合判斷,不能拿一句別人不同意就推掉責任。

Q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0條是什麼?

解密程序的跨機關協調規定,機密涉及他機關業務時,原核定機關核定解密前必須先會商該機關。

Q4什麼是解密的會商程序?

原核定機關正式徵詢、協調受影響機關意見的法定程序,不是被會商機關的否決權。

Q5解密會商會涉及哪些機關?

凡該機密事項業務上牽涉的機關都要會商,常見如國防、外交、調查單位。

Q6第30條的『前二條』指哪兩條?

指第28條(解除條件成就)與第29條(已無保密必要)兩種解密情形。

Q7解密申請被卡住怎麼辦?

先問承辦這份機密涉及哪些機關、會商卡在哪一關,鎖定真正有意見的機關施力。

Q8機關漏未會商就解密,效力如何?

屬程序瑕疵,該解密處分日後可能被撤銷,承辦應補正程序後再核定。

Q9訴訟需要機密檔案怎麼調?

請法院同時向所有相關機關調取,避免對方以『還在會商』拖延。

Q10解密拖太久能救濟嗎?

逾合理期間未處理,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或向上級機關陳情要求說明進度。

Q11第30條會商 vs 第9條會商差在哪?

第9條是『核定機密前』會商,第30條是『解除機密前』會商,一進一出對稱設計。

Q12會商 vs 同意差在哪?

會商是徵詢協調意見,被會商機關有意見原核定機關仍須綜合判斷,不等於對方握有否決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9條(核定機密前)第30條(解除機密前)
會商時點在『核定為機密』之前會商在『解除機密』核定之前會商
目的確保跨機關共同利益一併納入列管決定確保解密不在他機關不知情下發生
性質法定必經協調程序法定必經協調程序
被會商機關地位徵詢意見,非否決權徵詢意見,非否決權
漏未會商效果核定處分可能有程序瑕疵解密處分可能被撤銷

第9條(核定機密前)

會商時點
在『核定為機密』之前會商
目的
確保跨機關共同利益一併納入列管決定
性質
法定必經協調程序
被會商機關地位
徵詢意見,非否決權
漏未會商效果
核定處分可能有程序瑕疵

第30條(解除機密前)

會商時點
在『解除機密』核定之前會商
目的
確保解密不在他機關不知情下發生
性質
法定必經協調程序
被會商機關地位
徵詢意見,非否決權
漏未會商效果
解密處分可能被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Classified 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3.1、§3.3 — 解密前就他機關權益(equities)轉介協調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

立法理由一、為使解密之核定更為嚴謹,且避免影響其他機關之業務,規定解除機密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應先行會商,爰設本條規定,以求周全。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

(0920114 制定)

一、為使解密之核定更為嚴謹,且避免影響其他機關之業務,規定解除機密如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應先行會商,爰設本條規定,以求周全。   二、參考美國「一九八二年第一二三五六號行政命令」第3.1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應會商該他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