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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80015611 號
要旨
關於出境管制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並依規定由服務機關將被管制出境人員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以免疏漏,無例外適用之情形
全文內容
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常須緊急出國,得否建立配套機制或由國家安全局替代行政院准駁。答: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2 條明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應予出境管制人員,其出境應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其出境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並依規定由服務機關將被管制出境人員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以免疏漏,無例外適用之情形。至機關因業務需要,另定出境申請之核准授權規定或出境管制作業方式,可依權責自行辦理,惟仍應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