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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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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2. 2.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程序不公開,法官、檢察官並得在有洩密之虞時限制或拒絕對質、詰問。

Q · 涉及國家機密的官司,為什麼法庭不公開、還能限制我詰問證人?

涉密案程序不公開,法官並得限制對質詰問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法院、檢察機關受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時,程序一律不公開進行,旁聽與卷證受到管制;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法官、檢察官若認為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拒絕或限制。對質詰問權雖是被告防禦核心,在此仍可被壓縮,因此防禦準備重心應前移至開庭前。

白話解讀

在一場官司裡,你最強的武器之一是「對質」和「詰問」:當庭逼問證人、戳破對方說詞的破綻。但如果這場官司涉及國家機密,這把武器可能被法官當庭收走。第 25 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程序「不公開」進行,旁聽席清空、卷證管制。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法官、檢察官在辦這類案件時,只要認為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就能依職權主動、或依聲請,拒絕或限制你的對質、詰問。對質詰問權是被告防禦的核心、是憲法訴訟權的重要內涵,但在國家機密這個天平另一端,它可以被壓下去。知道這條的存在,你才會明白涉密案件的攻防邏輯跟一般案件不同,也才會在事前就思考:當我的詰問可能被限制時,我還能用什麼方式保住防禦的完整。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是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程序特別規定:第一項要求法院與檢察機關受理涉密案件時程序不公開,第二項授權法官、檢察官在認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時,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限制對質與詰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子開庭,為什麼不讓旁聽、媒體也報不到?

因為第 25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程序不公開。這是公開審判原則的例外,目的是防止審理過程本身洩漏機密。程序不公開常伴隨閱卷與卷證的管制,對被告準備防禦的影響比沒有旁聽更大。

Q2我是被告,法官說我的詰問可能洩密就不准問,這樣不是侵害我的權利嗎?

對質詰問權是被告防禦核心,也是憲法訴訟權內涵,但第 25 條第 2 項允許在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時拒絕或限制,這是限制而非全面剝奪。被限制時可當場聲請改用隔離訊問、書面詰問或遮蔽機密部分等替代方式,事後上訴時也是主張防禦權受損的籌碼。

Q3國家機密案件為什麼不公開審理?

因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涉密案件程序不公開,是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定例外,目的在防止審理過程本身造成機密外洩。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是什麼?

涉密案件的程序特別規定,包含程序不公開與得限制對質詰問兩項核心內容。

Q5什麼叫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

對質或詰問之進行有導致機密外洩的具體風險,是限制詰問的法定前提,須具體判斷不可浮濫。

Q6程序不公開跟一般公開審判差在哪?

一般案件原則公開可旁聽,涉密案件法庭淨空、卷證管制,連閱卷都可能受限。

Q7涉密案件被告怎麼準備防禦?

把重心前移到庭前:盡早聲請閱卷與調查有利證據,與律師推演哪些詰問可能被擋並備妥替代舉證。

Q8詰問被法官限制時當場能怎麼辦?

當場聲請改以隔離訊問、書面詰問或遮蔽機密內容等損害最小的替代方式進行。

Q9對限制不服怎麼救濟?

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主張對質詰問權受不當剝奪而循上訴程序救濟。

Q10怎麼證明法官的限制不合理?

檢視筆錄是否載明具體洩密之虞與理由,是否未優先採替代方式,據此於上訴主張違反比例原則。

Q11涉密案不公開 vs 一般案件公開審判差在哪?

本條是公開審判原則的法定例外,前者法庭淨空、卷證管制,後者原則開放旁聽。

Q12限制詰問 vs 完全剝奪詰問權差在哪?

第 25 條是限制而非全面剝奪,仍應優先採替代方式保住部分防禦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asesecret_case
程序是否公開原則公開審判,可旁聽程序不公開,法庭淨空(第 1 項)
對質詰問權被告原則得完整行使有洩密之虞時得被拒絕或限制(第 2 項)
卷證閱覽依法閱卷常伴隨卷證管制與閱卷限制
防禦布局時點可於法庭上即時攻防重心前移至庭前準備與替代舉證

general_case

程序是否公開
原則公開審判,可旁聽
對質詰問權
被告原則得完整行使
卷證閱覽
依法閱卷
防禦布局時點
可於法庭上即時攻防

secret_case

程序是否公開
程序不公開,法庭淨空(第 1 項)
對質詰問權
有洩密之虞時得被拒絕或限制(第 2 項)
卷證閱覽
常伴隨卷證管制與閱卷限制
防禦布局時點
重心前移至庭前準備與替代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憲法第82条但書(対審の非公開)+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57조 단서(국가안전보장 사유 비공개)+군사기밀 보호법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德國§ 172 Nr. 1 GVG(Ausschluss der Öffentlichkeit zum Schutz der Staatssicherheit)
法國Huis clos pour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art. 306 CPP;art. L. 2312-1 Code de la défense)
美國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 (CIPA), 18 U.S.C. App. 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092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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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