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家機密保護法24

快速跳轉
  1. 1.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2. 2.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建立最小知悉原則:他機關提供的機密只限辦理該案人員知悉持有使用,並須按原等級保密。

Q · 機密送到我的機關,是不是全機關的人都能看?

不行,只有實際辦這個案子的人能碰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第1項,他機關提供的國家機密,只有「辦理該機密的人員」能知悉、持有或使用,未承辦的同事即使官比你大、坐你隔壁也不能調閱,而且接收後必須按原核定等級繼續保密。第2項另要求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案接觸機密時,還要依各自訂定的保密作業辦法處理,調查權大不代表知情權無限。

白話解讀

機密送到你的機關,不代表你機關裡每個人都能翻來看。第 24 條建立的是「最小知悉原則」:一份機密只有「實際辦理該案的人」能知悉、持有、使用,其他同事就算坐你隔壁、官比你大,沒辦這個案子就不能碰,而且接收後還要按照原本的機密等級繼續處理和保密。這顛覆了一般人對「機關內部資訊共享」的想像,機密在機關內部是被切成一個個小圈圈鎖起來的。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這些辦案單位,因為職權常會接觸到別人提供的機密,法律特別要求它們「另訂保密作業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各自在本法公布六個月內訂定。也就是說,連最有調查權的單位處理機密時,都得照自己訂的更細的規矩走,不能因為「我在辦案」就無限制地知悉和使用。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確立「最小知悉原則」:他機關提供之國家機密僅限實際辦理該機密之人員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須按原核定等級保密;對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等辦案單位,另課予訂定保密作業辦法之義務,將機密在機關內部切割為以業務需要為界的最小知悉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密送到法院,是不是整個法院的人都看得到?

不是。依第24條第1項,僅辦理該機密的人員能知悉、持有或使用,未承辦的法官、書記官不能任意調閱;法院辦案接觸機密還要依司法院訂定的保密作業辦法處理。若你發現有不相干的人接觸了你的機密卷證,可能是程序瑕疵,值得在訴訟中爭執證據合法性。

Q2檢察官、監察委員辦案要看機密,有沒有特別的規矩?

有。第24條第2項要求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另訂保密作業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分別訂定。調查權大不代表知情權無限,反而因接觸機密多被綁更嚴的內部規範,這是制衡權力的設計。

Q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4條是什麼?

確立最小知悉原則:他機關提供之國家機密,只限辦理該案人員能知悉、持有、使用,並須按原核定等級保密;辦案單位另須訂定保密作業辦法。

Q4什麼叫最小知悉原則?

以業務需要而非機關身分劃界,能接觸機密的人壓到最少,等同資安界的 need-to-know(知的必要)原則。

Q5保密作業辦法是什麼、誰訂?

辦案單位接觸機密的細部規範,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訂定。

Q6辦理該機密之人員怎麼認定?

以是否實際承辦該機密案件為準,非承辦者即使同單位、職位較高也不在範圍內。

Q7收到他機關提供的機密該怎麼處理?

確認自己是承辦人 → 比對原核定等級 → 依等級分別管制收發保管 → 辦案單位再依保密作業辦法操作 → 留存接觸紀錄。

Q8怎麼確認誰才是辦理該機密的人員?

核對分案紀錄與職務分工,能接觸者須與該機密案件有實際業務關係。

Q9辦案單位沒在期限內訂保密作業辦法會怎樣?

處理機密時缺乏內部細部規範,一旦外洩,課責與究責陷入灰色地帶,這正是法律強制限期訂定的原因。

Q10發現非承辦人接觸我的機密卷證怎麼主張?

要求機關說明知悉依據並留紀錄;於訴訟中可主張對方逾越辦理人員範圍,爭執程序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Q11第24條 vs 第14條差在哪?

第14條規範機關內部機密的知悉範圍,第24條規範他機關提供之機密由辦案人員知悉並續予保密。

Q12第24條 vs 第21條差在哪?

第21條是其他機關要『使用』機密須經原核定機關同意;第24條是承辦人對提供之機密的知悉與保密界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4art_14art_21
規範對象他機關提供之機密機關內部之機密跨機關使用之機密
知悉界線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辦理業務者或經核定機關許可須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保密義務按原核定等級處理保密依許可範圍知悉持有依同意條件使用
辦案單位特則另訂保密作業辦法無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

art_24

規範對象
他機關提供之機密
知悉界線
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
保密義務
按原核定等級處理保密
辦案單位特則
另訂保密作業辦法

art_14

規範對象
機關內部之機密
知悉界線
辦理業務者或經核定機關許可
保密義務
依許可範圍知悉持有
辦案單位特則
無特別規定

art_21

規範對象
跨機關使用之機密
知悉界線
須經原核定機關同意
保密義務
依同意條件使用
辦案單位特則
無特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特定秘密の取扱業務者の限定・適性評価制度)
韓國군사기밀 보호법 및 보안업무규정(비밀취급 인가자 한정·알 필요성 원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16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
德國Verschlusssachenanweisung (VSA) – Grundsatz „Kenntnis nur, wenn nötig"
法國Instruction générale interministérielle n° 1300 (IGI 1300) – principe du besoin d'en connaître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Sec. 4.1(a) – need-to-know princip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機關內得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之人員及其保密義務。   二、各機關對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限制得接觸人員,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俾國家機密不致洩漏,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監察院依法調查、詢問,或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之過程中,如提供國家機密時,為避免於該等過程中,對所提供之國家機密發生洩漏情事,故於第二項明定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另訂保密作業辦法,以資維謢。

(1090522 修正)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 懲戒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機關內得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之人員及其保密義務。   二、各機關對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限制得接觸人員,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俾國家機密不致洩漏,爰設第一項規定。   三、監察院依法調查、詢問,或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之過程中,如提供國家機密時,為避免於該等過程中,對所提供之國家機密發生洩漏情事,故於第二項明定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另訂保密作業辦法,以資維謢。

(1090522 修正)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