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機關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作為責任交接手續。
Q · 對方給我資料沒說是機密,我講出去要負責嗎?
對方未依第 23 條敘明,認定對你有利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3 條,機關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提供方未敘明,會使接收方的保密義務認定變得有利於接收方;但若依具體情形接收方本應知悉其機密性質,仍可能負責。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收到疑似敏感資料當下即要求對方書面敘明密級與範圍並留存紀錄。
想知道一個看似不起眼的程序規定,怎麼決定一個人會不會背上洩密罪嗎?關鍵就在「有沒有先說清楚」。第 23 條要求:當一個機關依法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必須「先」敘明這是什麼機密等級、哪些範圍要保密。為什麼這四個字「先敘明」這麼重要?因為接收方只有被明確告知「這是機密、這部分要保密」,他才知道自己背上了保密義務,也才知道界線在哪。如果提供方沒說清楚,接收方在不知情下講出去,責任歸屬就會變得複雜。這條本質上是一道「責任的交接手續」:把機密交出去的同時,也把保密的範圍和等級一起貼在上面,讓拿到的人沒有「我不知道這是機密」的藉口,也讓他不會因為界線不明而誤踩。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3 條為機密交接的程序性規範:機關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使接收方明確知悉保密義務的內容與界線,避免事後責任歸屬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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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 23 條,提供機密時本應先敘明等級及保密範圍。對方未敘明,會使你的保密義務認定變得對你有利,但若依情形你本應知悉其機密性質,仍可能有責任。最穩的做法是收到任何疑似敏感資料當下就回一句「請問這份的密級和保密範圍是?」並留下紀錄。
要明確到接收方能判斷「哪些內容、保密到什麼程度」。只說「這是機密」不夠,要指出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或機密,第 4 條)和具體應保密的範圍。範圍劃得太寬會綁死接收方正常作業,太窄又會漏掉真敏感的部分,實務上會用書面清單逐項標示。
提供方漏未敘明,會讓接收方在不知情下誤洩的責任認定變得有利於接收方,洩密爭議時責任歸屬常回到提供方身上。實務上這是被指控洩密者第一個該檢視的突破口:當初提供時到底有沒有依第 23 條敘明。
規定機關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是機密交接的責任貼標手續。
標示(第 13 條)是貼在機密本體上的等級與期限;敘明(第 23 條)是交接給他人時當場告知密級與範圍,兩者互補。
機密中具體應予保密的內容界線,劃定接收方保密義務的邊界,太寬綁死作業、太窄漏洩敏感。
依第 4 條分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敘明時須指明屬於哪一級。
當場要求對方書面敘明密級與範圍 → 拒絕時自行作成「提供時未敘明」紀錄 → 範圍明確前從嚴處理。
指明機密等級(第 4 條三級)+ 用書面清單逐項標示應保密範圍,最好留存交付紀錄。
先查當初提供時有無依第 23 條敘明;提供方漏敘明往往是翻轉責任的突破口。
保留交付當下的書面、紀錄、往來訊息,或自行作成載明「提供時未敘明」的書面並註記時間經手人。
第 13 條標示在機密核定後即做,貼在本體上;第 23 條敘明在交付他人當下做,針對接收方,兩者場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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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提供國家機密時之告知義務。 二、依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以利接受國家機密之機關或人員依法令規定,加以保密。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後段、第十八條中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提供國家機密時之告知義務。 二、依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以利接受國家機密之機關或人員依法令規定,加以保密。 三、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七條後段、第十八條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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