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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復。
  2.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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