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18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草案」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5 日國資人力字第 1100146823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序言「中科院」建請修正為「本院」。
(二)草案第 2 條:本條說明欄「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敘明其他法規與本辦法規定不同時,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惟本條條文並未明示上開意旨,是否易生法規競合時之適用疑義?建請釐明。
(三)草案第 3 條:
1.本條第 3 項「所訂」建請修正為「所定」。
2.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 3 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12 條第 1 項情形者外,不得逾 3 年,並以 1 次為限。」;惟本條第 3 項並無延長期限及次數之限制,是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上開規定有所扞格?建請釐清。
(四)草案第 4 條:
1.有關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諮詢顧問、諮詢委員」係屬本條第 2 項何款人員?其申請出國(境)應由何者核准?建請釐清定明。
2.本條說明欄第 3 點「第二項」似有誤繕,建請修正為「第三項」。
(五)草案第 5 條:
1.本條說明欄第 2 點引用其他法規名稱無須加引號,其餘各條說明欄類此之情形,建請一併修正。
2.本條說明欄第 3 點「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所稱「大陸地區」內容是否相同?如為肯定,建請統一用語。
(六)草案第 11 條:本條「相關法律」與說明欄「相關法令」及「相關規定」等用語,概念是否相同?建請釐清。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