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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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