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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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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5.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6. 6.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規定,洩漏報請核定中之國家機密事項處五年以下徒刑,洩給境外敵對勢力最重七年,過失、預備、陰謀均處罰。

Q · 文件還在申請核定、還沒正式變成國家機密,洩漏出去也算犯罪嗎?

算。報請核定中的事項洩漏一樣成罪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第一項,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之國家機密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該事項已完成核定為要件。洩給外國、大陸地區、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者,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洩漏處一年以下;連未遂、預備或陰謀都處罰;若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刑度再加重至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很多人腦中對「國家機密」的想像,是一份蓋了紅色機密章、鎖在保險櫃裡的文件。但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的盲區:一份事項「正在跑核定流程、還沒正式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的階段,它就已經受保護了。你經手一份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的事項,覺得「反正還沒正式蓋章、洩出去應該沒事」,這個念頭本身就是陷阱。第一項說,洩漏或交付這種報請核定中的事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洩給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他們派來的人,刑度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更狠的是,連「不小心」(過失)洩漏都要關,連你還沒真的洩、只是在預備或謀劃,都已經成罪。如果那份事項擬訂的等級是最高的絕對機密,整個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為洩漏「報請核定中」國家機密事項罪,將刑事保護線提前至事項依第六條進入報請核定程序、尚未最終核定的空窗期,並涵蓋故意、過失、未遂、預備與陰謀等多層態樣,於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東西還在申請核定、還沒正式變成機密,洩漏真的有罪嗎?

有。本條第一項保護的就是「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的事項,也就是還在流程裡、尚未最終拍板的階段。立法者把保護線提前,是怕有人趁核定空窗期把資料洩光。判斷有沒有罪,看的不是核定完成了沒,而是該事項是否已進入報請核定程序。

Q2我真的只是不小心弄丟資料,不是故意洩密,也會被關嗎?

會,但刑度差很多。第三項過失犯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洩漏則是五年以下。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案件核心,偵訊時對是否故意的問題務必謹慎,一句不精確的話可能把過失講成故意。

Q3加重到絕對機密是什麼意思,差很多嗎?

國家機密分三級,絕對機密是最高等級。第六項規定,若洩漏或交付之事項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前五項刑度全部加重二分之一,上限由五年變七年半。等級認定會牽動量刑甚至偵辦層級,務必確認所涉事項實際擬訂等級。

Q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3條是什麼?

罰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尚未最終核定之國家機密事項,故意處五年以下徒刑,是把保護線提前到核定空窗期的特別罰則。

Q5什麼叫報請核定中之事項?

依第六條由承辦人員按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報請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但尚未完成核定的應屬國家機密事項。

Q6境外敵對勢力是什麼?

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或主張以非和平方式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洩給其派遣之人也適用加重刑度。

Q7預備犯、陰謀犯是什麼意思?

尚未著手實行、僅在準備或謀議階段即予處罰的特殊刑事責任;本條第五項對第一、二項之罪的預備陰謀處一年以下徒刑。

Q8經手核定中的敏感文件怎麼自保?

確認是否已進入報請核定程序 → 比照已核定機密管控不拍照不轉傳 → 釐清擬訂等級 → 留存接觸權限紀錄。

Q9機關發現有人洩漏核定中機密怎麼處理?

固定傳送紀錄與檔案存取軌跡不打草驚蛇 → 依保密通報程序通報主管與政風 → 涉境外勢力併報國安或調查單位。

Q10被指控洩漏核定中機密第一步做什麼?

先釐清是否「知道」該事項正在報請核定(攸關故意阻卻)→ 區分故意/過失/未遂/預備 → 確認等級是否絕對機密 → 儘速委任律師。

Q11怎麼判斷自己是故意還是過失?

關鍵在是否「知道」該事項屬報請核定中之機密並有意使其外洩;遺失、誤傳等屬過失,刑度由五年以下降為一年以下。

Q12第33條 vs 第32條差在哪?

第32條罰洩漏「已核定」之國家機密(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33條罰「核定中」之事項(五年以下),保護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re_32negligence_33note
保護階段已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之事項第33條把保護線提前到核定空窗期
故意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下(境外對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對象身分影響刑度
過失另有規定一年以下/拘役/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與故意刑度差距極大
預備陰謀另有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罕見地將預備陰謀入罪
絕對機密加重依各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上限由五年提高至七年半

core_32

保護階段
已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故意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過失
另有規定
預備陰謀
另有規定
絕對機密加重
依各條規定

negligence_33

保護階段
依第六條報請核定中之事項
故意刑度
五年以下(境外對象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過失
一年以下/拘役/十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陰謀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絕對機密加重
加重至二分之一

note

保護階段
第33條把保護線提前到核定空窗期
故意刑度
對象身分影響刑度
過失
過失與故意刑度差距極大
預備陰謀
罕見地將預備陰謀入罪
絕對機密加重
上限由五年提高至七年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23条(特定秘密の漏えい)— 惟日本以「指定」為前提,無台灣「核定中事項」前置保護之直接對應
韓國군사기밀 보호법(군사기밀 누설 처벌 규정)— 客體為軍事機密,與「核定中事項」前置保護非完全對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8条(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111条(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
德國StGB § 95(Preisgabe von Staatsgeheimnissen)、§ 97(fahrlässige Preisgabe)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3-10 / 413-11(compromission du secret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
美國18 U.S.C. § 798(Disclosure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Espionage Act 18 U.S.C. § 79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制定)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事項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犯及未遂犯。   二、國家機密於產生後未經核定前,若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對於國家安全及利益之危害亦極為嚴重,為防杜該等事項之洩漏,爰明文規定其處罰,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過失犯及之處罰。

(1080507 修正)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依第六條應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五、為更有效之防範,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四項規定,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六、考量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事項者之處罰,並明文處罰其過失犯及未遂犯。   二、國家機密於產生後未經核定前,若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對於國家安全及利益之危害亦極為嚴重,為防杜該等事項之洩漏,爰明文規定其處罰,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過失犯及之處罰。

(10805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威脅,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依第六條應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依本項論處。   三、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過失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項未遂犯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   五、為更有效之防範,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四項規定,爰增訂第五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六、考量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六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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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3 條規定:「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