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