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3條的規定: 1. 軍官、士官的離婚配偶可以根據前一條的規定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具體的給付方式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進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立,那麼在現役期間,可以通知原核定機關審定應該分配的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性發放。 2. 如果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將退伍金或退休俸分配給離婚配偶,則根據被分配的比率進行扣減: - 如果是支領退伍金的,則從其所領取的退伍金中進行扣減。 - 如果是支領退休俸的,則根據每個月被分配的比率進行扣減,直到應該被分配的退休俸總額扣減完畢,之後就不再進行扣減。 3. 如果軍官、士官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除役並在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那麼根據前一條的規定,支給機關要依據前兩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4. 退伍金或退休俸的扣減、通知退伍金或退休俸請求分配的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要在本條例的施行細則中進行規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基金支付。但左列項目,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加發之退伍金及第二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被俘歸還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給與。 四、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五、第三十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六、第三十五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七、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給與。 八、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十、第四十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現役期間得通知退除給與原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退伍金者,自其支領之退伍金扣減。 二、支領退休俸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俸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除役,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由支給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扣減、通知退伍金或退休俸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之給付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 四、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退除,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條規定被分配之辦理。 五、第四項明定扣減、通知原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之給付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比率。 四、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退除,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條規定被分配之辦理。 五、第四項明定扣減、通知原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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