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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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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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2條的規定,志願士兵的服役事項應依該法規定進行,若本條例未規定的情形則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這表示志願士兵的服役應受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的規範,如有未規定的情況則應參考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中有關常備兵役的規定。具體適用方式可能需參考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兵役法法規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兵役法及其施行法有關常備兵役之規定。
(092011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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