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7 條
- 1.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 2.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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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7 條規定,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士兵經甄選並基礎訓練合格,得依志願服志願士兵。
Q · 高中畢業可以直接當志願士兵嗎?
依兵役法第 47 條,適齡男子(含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現役士兵、後備役士兵三類,因國防軍事需要,都可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後服志願士兵,不需要先服完義務役。此規定於 2005 年修法擴大甄選來源,志願士兵的服役細節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解讀
2005 年那次修法, 台灣的當兵這件事多了一條岔路。在那之前, 兵役只能是「徵兵」(依年齡到了就要去)或「轉志願」(已經在服役才能轉成志願役)。2005 年起本條把志願士兵的甄選來源大幅擴張: 適齡男子(包含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現役士兵、後備役士兵都可以依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合格後, 直接服志願士兵。意思是: 高中畢業當年就可以選擇用「拿薪水的軍職」開始人生第一份工作, 而不是「免費的義務役」。對 18 歲剛畢業的人來說, 這條法律打開了一條原本只給「已經當兵的人」走的路。同時這條也救了一群被忽略的人: 已退伍的後備役士兵, 過去想回去當志願士兵幾乎沒有制度入口, 這條讓他們也有合法管道回到軍中。
法律定性
志願士兵指依兵役法第 47 條,由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基於本人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後服役的軍職人員。其性質為「兵」而非士官、軍官,係台灣徵募並行兵役制度下、領取薪給的志願役入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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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中應屆畢業生能直接考志願士兵嗎?▾
可以。兵役法第 47 條明定適齡男子可依志願經甄選服志願士兵,2005 年修法後不需先服義務役。
Q2志願士兵跟義務役差在哪?▾
志願士兵是依本人志願、經甄選的領薪軍職;義務役是依年齡屆至的法定服役義務,兩者入口與待遇不同。
Q3後備役士兵可以轉服志願士兵嗎?▾
可以。第 47 條第 1 項明文將後備役之士兵列為甄選對象,提供退伍後合法回任的制度管道。
Q4志願士兵是不是軍官?▾
不是。志願士兵屬「兵」的階層,要當士官、軍官須另循常備士官役、常備軍官役的志願考選途徑。
Q5考志願士兵需要什麼資格?▾
須為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士兵,並通過國防部年度甄選簡章所定的體位、學歷、無前科等條件。
Q6志願士兵的服役規定在哪裡?▾
兵役法第 47 條第 2 項授權「另以法律定之」,服役細節規定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Q7甄選沒通過還能再考嗎?▾
本條未設次數限制,但實際以國防部年度甄選公告的梯次與時程為準。
Q8志願士兵甄選有年齡限制嗎?▾
適齡認定依兵役法第 3 條役齡規定,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約 18 歲)通常符合資格,仍以簡章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lunteer_soldier | conscript | volunteer_ncos_officers |
|---|---|---|---|
| 進入方式 | 本人志願 + 甄選 | 年齡屆至依法徵集 | 志願考選 |
| 身分階層 | 兵 | 兵 | 士官 / 軍官 |
| 待遇 | 支領薪給 | 義務役津貼 | 支領薪給(職階較高) |
| 法源 | 兵役法第 47 條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兵役法徵集相關條文 | 兵役法第 7、8 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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