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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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 2.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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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7 條規定,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士兵經甄選並基礎訓練合格,得依志願服志願士兵。
Q · 高中畢業可以直接當志願士兵嗎?
可以,適齡男子經甄選合格即可服志願士兵
依兵役法第 47 條,適齡男子(含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現役士兵、後備役士兵三類,因國防軍事需要,都可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後服志願士兵,不需要先服完義務役。此規定於 2005 年修法擴大甄選來源,志願士兵的服役細節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解讀
2005 年那次修法, 台灣的當兵這件事多了一條岔路。在那之前, 兵役只能是「徵兵」(依年齡到了就要去)或「轉志願」(已經在服役才能轉成志願役)。2005 年起本條把志願士兵的甄選來源大幅擴張: 適齡男子(包含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現役士兵、後備役士兵都可以依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合格後, 直接服志願士兵。意思是: 高中畢業當年就可以選擇用「拿薪水的軍職」開始人生第一份工作, 而不是「免費的義務役」。對 18 歲剛畢業的人來說, 這條法律打開了一條原本只給「已經當兵的人」走的路。同時這條也救了一群被忽略的人: 已退伍的後備役士兵, 過去想回去當志願士兵幾乎沒有制度入口, 這條讓他們也有合法管道回到軍中。
法律定性
志願士兵指依兵役法第 47 條,由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基於本人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後服役的軍職人員。其性質為「兵」而非士官、軍官,係台灣徵募並行兵役制度下、領取薪給的志願役入口之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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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高中應屆畢業生能直接考志願士兵嗎?
可以。兵役法第 4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適齡男子可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2005 年修法後不需先服義務役。適齡認定依兵役法第 3 條,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通常符合,仍以國防部年度甄選簡章為準。
Q2後備役士兵想轉志願士兵要等多久?
本條未設強制等待期,但須依國防部年度甄選公告辦理。退伍後盡快申請成功率較高,因人事檔案完整、體能接近離營狀態;申請仍須經書面審查、體位複檢與測驗,離營前確認軍事專長註記完整可加分。
Q3志願士兵是什麼?
依本人志願、經甄選並基礎訓練合格而服役的領薪軍職士兵,屬募兵制入口之一。
Q4兵役法第 47 條的甄選對象有哪些?
適齡男子(含高中應屆畢業生)、現役士兵、後備役士兵三類。
Q5什麼叫適齡男子?
依兵役法第 3 條役齡規定屆至服役年齡的男子,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通常符合。
Q6高中畢業怎麼報考志願士兵?
查國防部當年度簡章 → 確認適齡男子類組 → 備齊文件報名 → 通過甄選體檢 → 入伍基礎訓練。
Q7後備役轉志願士兵怎麼申請?
依年度簡章走後備轉服類組,退伍後越快申請成功率越高,須經書面審查與體位複檢。
Q8志願士兵甄選時程怎麼查?
依國防部人才招募中心年度簡章公告,通常分春秋兩季,錯過當期等下一梯次。
Q9甄選沒過還能再考嗎?
本條未設次數限制,可依後續梯次再報,仍以年度簡章名額為準。
Q10志願士兵 vs 義務役差在哪?
志願士兵是依志願甄選的領薪軍職;義務役是年齡屆至的法定義務,入口與待遇不同。
Q11志願士兵 vs 志願士官/軍官差在哪?
志願士兵是『兵』;士官、軍官走第 7、8 條的志願考選,職階與養成途徑不同。
Q12志願士兵 vs 現役轉志願差在哪?
現役轉志願是已在營者轉服;第 47 條另開放適齡男子與後備役直接甄選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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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volunteer_soldier | conscript | volunteer_ncos_officers |
|---|---|---|---|
| 進入方式 | 本人志願 + 甄選 | 年齡屆至依法徵集 | 志願考選 |
| 身分階層 | 兵 | 兵 | 士官 / 軍官 |
| 待遇 | 支領薪給 | 義務役津貼 | 支領薪給(職階較高) |
| 法源 | 兵役法第 47 條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 兵役法徵集相關條文 | 兵役法第 7、8 條等 |
volunteer_soldier
- 進入方式
- 本人志願 + 甄選
- 身分階層
- 兵
- 待遇
- 支領薪給
- 法源
- 兵役法第 47 條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conscript
- 進入方式
- 年齡屆至依法徵集
- 身分階層
- 兵
- 待遇
- 義務役津貼
- 法源
- 兵役法徵集相關條文
volunteer_ncos_officers
- 進入方式
- 志願考選
- 身分階層
- 士官 / 軍官
- 待遇
- 支領薪給(職階較高)
- 法源
- 兵役法第 7、8 條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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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3080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未應召期間,其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同於一般人民。
(0890115 全文修正)
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因國防需要依其志願,轉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簡化原條文文字,規定將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轉志願役士兵。 三、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0941122 修正)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精實國防戰力,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放寬志願士兵入營服役年齡範圍,使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當年直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進入軍中服役,有利其生涯規劃,爰於第一項增訂「適齡男子」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二、另考量適齡之後備役士兵,多甫自軍中退伍,為有效運用上述人力,爰增訂渠等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未應召期間,其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同於一般人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簡化原條文文字,規定將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依國防需要或其志願,轉志願役士兵。 三、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為精實國防戰力,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放寬志願士兵入營服役年齡範圍,使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得於畢業當年直接參加志願士兵甄選,進入軍中服役,有利其生涯規劃,爰於第一項增訂「適齡男子」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二、另考量適齡之後備役士兵,多甫自軍中退伍,為有效運用上述人力,爰增訂渠等為志願士兵甄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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