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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2.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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