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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