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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3025194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法律末條施行日期規定方式,有自公布日及自特定日施行,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旨在針對前者,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發布,至後者原已考量相關作業時程,則配套子法自應於母法施行日期屆至前整備,俾於母法施行日同步施行

主旨

有關「葬厝籌建及管理辦法」展延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 鈞院 103 年 7 月 30 日院臺榮議字第 1030044288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上開規定係為督促主管機關儘速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以落實母法規定之執行,周延相關法制。經查法律末條施行日期之規定方式,有自公布日施行及自特定日施行二類,上開規定旨在針對前者類型,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於後者類型,其施行日期之特定原已考量相關作業之時程,則配套子法自應於母法施行日期屆至前整備,俾於母法施行日同步施行,先予敘明。

(二)查兵役法施行法於 102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第 47 條,該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第 1 款及兵役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之公墓或忠靈塔,其籌建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又該法末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行政院定自102 年 4 月 1 日施行。依前開說明,旨揭辦法本應於兵役法施行法第 47 條修正施行前完成作業,俾於兵役法施行法第 47 條修正施行日同步施行。國防部就旨揭辦法業逾期 1 年尚未完成發布作業,仍宜請該部儘速辦理。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制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3025194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法律末條施行日期規定方式,有自公布日及自特定日施行,中央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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