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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8因病轉服替代役或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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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2. 2.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軍官或士官因病未能完成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役,且符合替代役體位的標準,則可以轉服替代役;如果符合免役規定,則可以免役。 2.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如果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則可以轉服替代役。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以下是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以最新資料為準): - 兵役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 兵役法施行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2 - 行政院依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訂定之徵兵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7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8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軍官在服役期間因病而無法完成教育,且經醫療機構證明其體位不適合服役,如果符合替代役體位的標準,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的規定,該軍官可以轉服替代役。

立法沿革 3

(0360114 制定)

常備兵役上兵,自入伍之日起,編立現役軍士籍,現役兵籍,退伍後,編立預備役軍士籍預備役兵籍。

(0431123 全文修正)

復員比照動員召集行之。   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召集,各比照其召集行之。   退伍比照入營行之。   以上各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國民兵役,並配合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明定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三、增列第二項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以符兵役公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114 制定)

常備兵役上兵,自入伍之日起,編立現役軍士籍,現役兵籍,退伍後,編立預備役軍士籍預備役兵籍。

(0431123 全文修正)

復員比照動員召集行之。   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召集,各比照其召集行之。   退伍比照入營行之。   以上各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國民兵役,並配合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明定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三、增列第二項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以符兵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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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