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軍官或士官因病未能完成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役,且符合替代役體位的標準,則可以轉服替代役;如果符合免役規定,則可以免役。 2.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如果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則可以轉服替代役。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以下是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以最新資料為準): - 兵役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 兵役法施行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13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2 - 行政院依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訂定之徵兵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7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8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軍官在服役期間因病而無法完成教育,且經醫療機構證明其體位不適合服役,如果符合替代役體位的標準,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8條的規定,該軍官可以轉服替代役。
常備兵役上兵,自入伍之日起,編立現役軍士籍,現役兵籍,退伍後,編立預備役軍士籍預備役兵籍。
復員比照動員召集行之。 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召集,各比照其召集行之。 退伍比照入營行之。 以上各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國民兵役,並配合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明定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三、增列第二項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以符兵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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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役上兵,自入伍之日起,編立現役軍士籍,現役兵籍,退伍後,編立預備役軍士籍預備役兵籍。
復員比照動員召集行之。 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解除召集,各比照其召集行之。 退伍比照入營行之。 以上各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國民兵役,並配合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明定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三、增列第二項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以符兵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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