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7條的規定: 1. 進行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徵集或召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時,如果他們具有特定的專門技能,可以按照技能的類別來進行徵集或召集;而他們應受教育的時間,則可以根據軍事技能教育的需求,適度縮短。 2. 根據前述規定,當教育期滿且成績合格時,可以授予該人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任官。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役齡男子具備特定的電機工程技能,並且被徵集或召集進行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根據第1項的規定,他可以被徵集或召集進行相關技能的教育。而在教育期滿且成績合格後,他可以獲得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根據法律進行任官。這是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7條的規定所舉出的一個範例。
現役兵在服役期中,入軍事教育機關受軍官佐或軍士教育者,其服役依軍士教育機關之所定,在前項教育機關畢業,而任官或補充軍士者,其役期依軍官佐或軍上服役之所定,其未予任補或未畢業而離前項教育機關者,仍回原役。
兵役法及本法所稱之省、縣、市或鄉、鎮,其他同級行政單位,亦適用之。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召集;其應受教育時間,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予縮短。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予以任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刪除第一項國民兵,改列補充兵;另配合兵役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二項末增列「或依法予以任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役兵在服役期中,入軍事教育機關受軍官佐或軍士教育者,其服役依軍士教育機關之所定,在前項教育機關畢業,而任官或補充軍士者,其役期依軍官佐或軍上服役之所定,其未予任補或未畢業而離前項教育機關者,仍回原役。
兵役法及本法所稱之省、縣、市或鄉、鎮,其他同級行政單位,亦適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刪除第一項國民兵,改列補充兵;另配合兵役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二項末增列「或依法予以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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