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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6 條(志願役、義務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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