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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6志願役、義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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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6條的規定,依據兵役法第9條第1項或第10條第1項的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的人,在服現役時會被分為志願役或義務役。 根據兵役法第9條第1項,兵役是根據憲法第20條和兵役法第1條的規定,賦予全體國民(男子)的兵役義務。根據兵役法第10條第1項,預備軍官役和預備士官役則是根據志願考選的方式來招募,受選定後需接受不超過1年的基礎教育並分發到軍事機構或部隊進行實習,期滿後表現符合要求就可服役。 根據上述規定,志願役和義務役有以下的區別: - 志願役是自願報名並經過考選後進入軍隊服役的人,通常會有特定的專業需求,並在必要時使用武力以確保國防安全。舉例而言,國防部根據考選計畫組成的考選委員會進行志願軍官或士官的考選,其考選對象、方式、資格等事項由國防部定定。這些人員可能包括有攻擊性槍械的國軍人才。 - 義務役則是根據憲法和兵役法的規定,全體國民(男子)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義務役的服役目的和晉升條件與志願役不同。舉例而言,警察特考、海巡特考和公務人員高普考等考試是與晉升有關的,而非與國家防衛有關。 根據這些規定和解釋,被上訴人根據公共利益的考慮,在志願軍官或士官的考選資格中增加了消極資格限制,例如「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這是出於保障國家和軍事安全以及防止考生身份複雜、不明或隱匿身分等情況可能帶來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的考量。根據司法院的解釋意旨,這樣的不同處理是合理行政目的的維護,並符合合憲原則。 至於兩造還有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由於對此問題沒有直接關聯,且不會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因此不予論述。 資料來源: - 兵役法施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2 - 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6_printpage.jsp?y=060620&e=626&d=625388&ctid=fulltext -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10013&flno=2

立法沿革 3

(0360114 制定)

常備兵現役,在六個月內,如因事故發生缺額時,得由補充兵甲種國民兵分別遞補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各法令中有關兵役稱謂之不同者,依左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預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以上各款解釋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0891121 全文修正)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大專預備軍官及以兵代士之預備士官,均屬義務役,為基層主要幹部,其薪資待遇有別於志願役軍官、士官,為資區分,爰增訂本條予以規範。

(0360114 制定)

常備兵現役,在六個月內,如因事故發生缺額時,得由補充兵甲種國民兵分別遞補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各法令中有關兵役稱謂之不同者,依左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預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以上各款解釋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大專預備軍官及以兵代士之預備士官,均屬義務役,為基層主要幹部,其薪資待遇有別於志願役軍官、士官,為資區分,爰增訂本條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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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6 條規定:「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