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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2.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3.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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