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11 條
- 1.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2.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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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11條授權國防部訂定預官預士選訓辦法,並規定具資格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外,國防有必要時得被徵集受訓。
Q · 沒考上預官,會被強制抓去當預官嗎?
依兵役法第11條第2項,具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之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國防部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官預士教育。志願考選是「優先讓你選兵種」的禮遇,不是「不考就免」的免責,但近二十年志願人數通常已足,強制徵集大專畢業生當預官的情況不常見。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大專畢業的男生,這條是你「人生會不會被多綁兩年」的開關。它授權國防部訂選訓辦法,再給軍方一個權力:在國防上有需要時,把符合資格的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直接抓去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重點在「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這句話,平時走的是志願制(你自己去考預官、預士),但戰時或國防有必要時,國防部不需要你同意就能徵召你受預官預士訓練。換句話說,你以為當兵就是當完兵就解脫,但這條把後備軍人和補充兵也一併納入「可被叫回去重訓成軍官」的池子裡。大多數人只看到第一項那句「實施辦法由國防部訂之」覺得是空話,沒看到第二項才是把人生選擇權交出去的那一刀。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11條為授權與徵集併合條文:第一項授權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項規定具預官預士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受預官預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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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兵役法第11條是什麼?▾
授權國防部訂預官預士選訓辦法,並規定國防有必要時得徵集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受預官預士教育。
Q2沒考上預官會被強制當預官嗎?▾
理論上會。第2項授權國防有必要時可強制徵集,志願考選只是優先選擇權。
Q3退伍後還會被叫去受預官訓練嗎?▾
可能。後備軍人與補充兵都在本條可徵集對象清單內,退伍不等於脫離全部兵役義務。
Q4替代役完訓的補充兵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明文把補充兵列為可徵集對象,補充兵身分不等於免於後續軍事訓練。
Q5收到徵集令怎麼處理?▾
先看徵集依據哪一條、確認資格,不服可30天內提訴願,但須先報到避免妨害兵役罪。
Q6對徵集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可主張國防必要性要件不足或資格認定錯誤提訴願,行政法院曾審查召集處分合法性。
Q7志願考預官跟被徵集差在哪?▾
志願可選兵種、軍種、駐地;被徵集則完全由軍方分發,無選擇權。
Q8拒絕徵集報到會怎樣?▾
可能構成妨害兵役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應先報到再循行政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志願考選 | 依本條徵集 |
|---|---|---|
| 啟動方式 | 自己報名考選 | 軍方依國防需要主動徵集 |
| 兵種/駐地選擇權 | 可選兵種、軍種、地點 | 完全由軍方分發 |
| 前提要件 | 考選合格 | 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
| 救濟空間 | 可不報名 | 得就必要性要件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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