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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2.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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