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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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 2.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11條授權國防部訂定預官預士選訓辦法,並規定具資格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外,國防有必要時得被徵集受訓。
Q · 沒考上預官,會被強制抓去當預官嗎?
可能會。志願考選不上時,國防有必要可依法徵集你受訓
依兵役法第11條第2項,具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之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國防部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官預士教育。志願考選是「優先讓你選兵種」的禮遇,不是「不考就免」的免責,但近二十年志願人數通常已足,強制徵集大專畢業生當預官的情況不常見。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大專畢業的男生,這條是你「人生會不會被多綁兩年」的開關。它授權國防部訂選訓辦法,再給軍方一個權力:在國防上有需要時,把符合資格的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直接抓去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重點在「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這句話,平時走的是志願制(你自己去考預官、預士),但戰時或國防有必要時,國防部不需要你同意就能徵召你受預官預士訓練。換句話說,你以為當兵就是當完兵就解脫,但這條把後備軍人和補充兵也一併納入「可被叫回去重訓成軍官」的池子裡。大多數人只看到第一項那句「實施辦法由國防部訂之」覺得是空話,沒看到第二項才是把人生選擇權交出去的那一刀。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11條為授權與徵集併合條文:第一項授權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項規定具預官預士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受預官預士教育。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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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大學畢業沒考預官,會不會被強制變成預官?
理論上會,實務上看軍方需求。兵役法第11條第2項明文授權國防部在國防有必要時得徵集符合資格者受預官預士教育,但近二十年志願考選人數通常已足,強制徵集大專畢業生當預官並不常見。與其賭軍方不徵集,不如主動報名志願考選——志願能選兵種、軍種、駐地,被動徵集則完全由軍方分發,連抗議的立場都沒有。
Q2補充兵跟後備軍人都被列入可徵集對象,差別在哪?
補充兵是體位丙等或經分類為補充兵役者,受訓時間較短;後備軍人是已服完現役、停役或退伍轉服後備役者。兵役法第11條把兩類人都納入可被徵集受預官預士教育的對象,意思是即使服完役,軍方仍保留召回受訓的權力。替代役完訓後身分上屬補充兵,本條對替代役完訓者同樣適用,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伏筆。
Q3兵役法第11條是什麼?
授權國防部訂預官預士選訓辦法,並規定國防有必要時得徵集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受預官預士教育。
Q4什麼是預官預士徵集?
對具預官預士資格者,在志願考選外,國防有必要時由軍方強制召其入營受預官或預士教育的處分。
Q5「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是什麼意思?
本條徵集的法定要件,非空白授權,須有具體國防需求,行政法院得審查其必要性。
Q6志願考選跟徵集差在哪?
志願可選兵種、軍種、駐地;徵集完全由軍方分發,志願只是優先選擇權不是免徵保證。
Q7收到預官預士徵集令怎麼辦?
先確認徵集依據條文 → 核對自身資格 → 依限報到 → 不服則30天內提訴願。
Q8怎麼對徵集處分提救濟?
30天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可主張國防必要性要件不足或資格認定錯誤,但須先報到。
Q9怎麼避免被動徵集?
若預期會被徵集,主動報名志願考選反而上策,能自選兵種軍種駐地。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預官預士資格?
對照兵役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各款(學歷、體位、年齡等資格門檻)。
Q11志願考預官 vs 被徵集當預官哪個有利?
志願有兵種、軍種、駐地選擇權;被徵集完全由軍方分發無選擇,預期會被徵集者宜主動志願。
Q12退伍了 vs 還沒服役,本條適用差在哪?
未服役役男與已退伍後備軍人、補充兵都在徵集範圍,退伍不等於免於再受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志願考選 | 依本條徵集 |
|---|---|---|
| 啟動方式 | 自己報名考選 | 軍方依國防需要主動徵集 |
| 兵種/駐地選擇權 | 可選兵種、軍種、地點 | 完全由軍方分發 |
| 前提要件 | 考選合格 | 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
| 救濟空間 | 可不報名 | 得就必要性要件提訴願 |
志願考選
- 啟動方式
- 自己報名考選
- 兵種/駐地選擇權
- 可選兵種、軍種、地點
- 前提要件
- 考選合格
- 救濟空間
- 可不報名
依本條徵集
- 啟動方式
- 軍方依國防需要主動徵集
- 兵種/駐地選擇權
- 完全由軍方分發
- 前提要件
- 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 救濟空間
- 得就必要性要件提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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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20609 制定)
關於海軍之兵役另定之。
(0320227 全文修正)
軍政部為全國兵役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全國兵役行政協管機關,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0350928 全文修正)
補充兵在戰時依戰事需要,得依年次召集,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
(0401214 全文修正)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0430803 全文修正)
具有第九條、第十條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0890115 全文修正)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立法理由一、為施行三十餘年之大專預備軍官、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警察大學、警察學校畢業警官(察)選訓之預備軍(士)官及配合將成立之海岸巡防總署基層人員選用,明確法源依據,爰增訂第一項,以符現況。 二、將原條文移列第二項。配合替代兵役之實施,及補充兵內涵變更,刪除國民兵。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兵役法 第 9 條條文
- 兵役法 第 10 條條文
關於海軍之兵役另定之。
軍政部為全國兵役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全國兵役行政協管機關,其他有關各部會署事項,由關係各部會署會同辦理之。
補充兵在戰時依戰事需要,得依年次召集,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
具有第九條、第十條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一、為施行三十餘年之大專預備軍官、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警察大學、警察學校畢業警官(察)選訓之預備軍(士)官及配合將成立之海岸巡防總署基層人員選用,明確法源依據,爰增訂第一項,以符現況。 二、將原條文移列第二項。配合替代兵役之實施,及補充兵內涵變更,刪除國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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