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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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 2.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 3.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9條規定預備軍官役以曾服常備士官二年以上、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等人員,依志願考選並受一年內基礎教育、見習合格者服之。
Q · 大學畢業可以當預官嗎?資格是什麼?
可以。專科以上畢業即有資格依志願報考預官
依兵役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含大學、碩、博),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即有資格依志願考選擔任預備軍官。考上後須受一年以內預備軍官基礎教育、分發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才正式服預備軍官役,並非「考上就保送」。
白話解讀
如果你大學畢業,這條就是你應該研究的法條。預備軍官役不是隨便誰都能當,本條第一項列了四款資格:當過常備士官兩年以上的、預備士官期滿成績特優的、專科以上畢業的、高中畢業考進軍校或軍官訓練班的。第三款是最多大學生的入口:只要你專科以上畢業(含大學、碩士、博士),就有資格報考預備軍官。考上之後受一年以內的預備軍官基礎教育,再分發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就服預備軍官役。第二項說「依軍事需要可服一定期間現役」,這就是你常聽到的「預官役期」。第三項更冷門:戰場上士官晉升為軍官的,可以直接服預備軍官現役。這條把高學歷人才導進軍官體系的設計,是預官制度的核心。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9條為預備軍官役之取得規範,列舉四款取得資格(常備士官二年以上、預備士官期滿特優、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高中畢業考入軍校等),採志願考選制,須完成一年以內基礎教育與見習並考核合格始服之,是台灣將高學歷與專業人才導入軍官體系的法定管道。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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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官考試難不難考?要怎麼準備?
預官考試競爭程度每年看國防部釋出名額與報考人數,項目通常含智力測驗、學科測驗、體檢、口試。內行人提示:最大關鍵不是考試本身,是官科分發——同樣考上,分到行政官科和步兵官科的生活差異極大,準備時就要研究各官科特性與錄取分數,不是只衝高總分。
Q2預備軍官役期多長?退伍後還有後備義務嗎?
依兵役法第9條第2項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預官現役為一定固定年限,與常備軍官役期不同,須看當年規定。期滿退伍後轉預備軍官後備役。內行人提示:預官退伍屬『預備軍官後備役』,戰時召集順位、職務與『常備軍官後備役』不同,了解自己的後備身分有助於評估風險。
Q3兵役法第9條是什麼?
規範預備軍官役的四款取得資格與考選、受訓、見習程序,是學歷換軍官身分的法源。
Q4預備軍官役四款資格差在哪?
常備士官二年以上、預士期滿特優、專科以上畢業、高中考入軍校,四條不同入口同樣通往預官。
Q5什麼叫『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指具備與專科以上學歷相當的程度或專業技能(如醫師、律師等專業官科),是第3款的延伸入口。
Q6預官和常備軍官差在哪?
預官是預備役、役期固定較短;常備軍官是常備役、走長期軍旅,役期與後備順位都不同。
Q7大學畢業怎麼當預官?
確認專科以上資格→報考當年度預官考選→通過測驗體檢口試→受一年內基礎教育→見習六個月→期滿合格服役。
Q8預官考試考什麼?
通常含智力測驗、學科測驗(依官科)、體檢、口試,錄取後再受基礎教育。
Q9預官受訓多久?
基礎教育一年以內,再分發見習六個月以內,合計約一年半內完成。
Q10怎麼提高分到好官科的機會?
報考前研究各軍種官科特性與錄取分數,志願軍種與官科選擇直接影響軍中生活與履歷加分。
Q11預官 vs 義務役哪個好?
預官身分較高(少尉以上)、履歷加分,但役期較長、要考選受訓;義務役短但無軍官身分。
Q12預官 vs 預備士官差在哪?
預官基礎教育一年內、取得軍官身分;預士八個月內、取得士官身分,門檻與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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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預備軍官役 | 預備士官役 | 義務役(常備兵) |
|---|---|---|---|
| 取得方式 | 志願考選 | 志願考選 | 徵兵分發 |
| 基礎教育期 | 一年以內 | 八個月以內 | 依當年規定 |
| 取得身分 | 少尉以上軍官 | 士官 | 士兵 |
| 學歷門檻 | 專科以上為主要入口 | 高中以上 | 無 |
預備軍官役
- 取得方式
- 志願考選
- 基礎教育期
- 一年以內
- 取得身分
- 少尉以上軍官
- 學歷門檻
- 專科以上為主要入口
預備士官役
- 取得方式
- 志願考選
- 基礎教育期
- 八個月以內
- 取得身分
- 士官
- 學歷門檻
- 高中以上
義務役(常備兵)
- 取得方式
- 徵兵分發
- 基礎教育期
- 依當年規定
- 取得身分
- 士兵
- 學歷門檻
- 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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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20609 制定)
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一、常備兵之徵募與退伍及回營事項。 二、常備兵之服役事項。 三、徵募兵之檢查事項。 四、國民軍事教育事項。 五、國民兵戰時徵集之準備實施,及服役之規定事項。 六、在鄉軍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項。 七、關於師區、團區之事項。
(0320227 全文修正)
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至原因消滅時回役。 一、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 二、判處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經核准停役者。
(0350928 全文修正)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及齡之年,由縣市政府施以二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0401214 全文修正)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0430803 全文修正)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0890115 全文修正)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立法理由一、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九條規定,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以符現況。 二、戰場狀況瞬息萬變,為使軍官幹部適時補充,達前仆後繼精神,及為繼任者取得合法地位,以遂行作戰任務,爰增訂第三項,以資遵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一、常備兵之徵募與退伍及回營事項。 二、常備兵之服役事項。 三、徵募兵之檢查事項。 四、國民軍事教育事項。 五、國民兵戰時徵集之準備實施,及服役之規定事項。 六、在鄉軍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項。 七、關於師區、團區之事項。
現役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至原因消滅時回役。 一、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 二、判處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經核准停役者。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及齡之年,由縣市政府施以二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國民兵役分左列三種: 一、初期國民兵役:以男子年滿十八歲者服之,為期二年,得就所在地施以軍事預備教育。 二、甲種國民兵役:以初期國民兵役期滿適合於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所需之超額者服之,由縣市政府施以一個月至三個月之集中軍事訓練。 三、乙種國民兵役:以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而未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甲種國民兵役者服之,就所在地施以相當之軍事訓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役。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一、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九條規定,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以符現況。 二、戰場狀況瞬息萬變,為使軍官幹部適時補充,達前仆後繼精神,及為繼任者取得合法地位,以遂行作戰任務,爰增訂第三項,以資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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