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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2.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3.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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