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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2.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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