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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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 2.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13條規定,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無法完訓,已受的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可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Q · 軍校讀一半退訓,當兵要重頭算嗎?
不用,已受的軍事訓練時間可折算兵役役期
依兵役法第 13 條,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無法完訓、仍須服兵役時,已受的「入伍訓練」與「軍事訓練」時間可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但僅限軍事相關訓練,學科課程不算;折算後如何接續服役,依國防部訂定的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辦理。
白話解讀
軍校生最害怕的不是訓練辛苦,是訓練到一半因為生病、家裡出事或學業跟不上,被迫退訓。心裡那股「這兩年白讀了,還要從頭服一年兵役」的恐慌,幾乎每個面臨退訓的軍校生都嚐過。但兵役法第 13 條告訴你:不會白費。只要你已經完成的「入伍訓練」和「軍事訓練」時段,都可以折算到你應服的兵役時間裡。注意這裡的限定,法律只認軍事相關訓練,不認你修的學科課程、英文課、人文教育那些時數。第二項更重要:國防部依此條授權訂出整套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後該怎麼接續服役的辦法。換句話說,你的退訓不是丟回原點,而是有明文程序可走。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13 條為軍校退訓的役期折算規範: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教育,仍依法服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並授權國防部訂定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後的服役處理辦法。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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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軍校讀兩年生病退訓,要重新從零開始當兵嗎?
不用。兵役法第13條規定已受的入伍訓練和軍事訓練時間可折算到應服的兵役時間。關鍵兩點:只有軍事相關訓練算,學科課程不算;怎麼折、何時報到看國防部訂的退學休學開除學籍服役處理辦法。拿到退訓公文時務必確認有無寫清楚『已受訓練天數』,沒寫事後補正非常麻煩。
Q2怎麼算折算時數?退訓就會自動算好嗎?
不會自動。折算由戶籍地兵役單位依國防部辦法和學校移送的訓練紀錄處理,學校資料不完整就照不完整算。折算後的剩餘役期還牽涉軍種與單位編配,屬兵役行政裁量;對結果有意見可走訴願,但須在收到處分書30天內提出。
Q3軍校退訓兵役怎麼算?
已受的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剩餘役期依國防部辦法核算。
Q4兵役法第13條是什麼?
規範受軍官、士官教育者中途退訓時的役期折算,是軍校生退訓的權益保障條款。
Q5什麼訓練時間可以折算兵役?
只有入伍訓練與軍事訓練時間,學科課程、英文、人文教育時數不算。
Q6退學休學開除學籍服役處理辦法是什麼?
國防部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規範軍校退訓後報到、編配與剩餘役期計算的命令。
Q7軍校退訓折算怎麼辦理?
備妥退訓原因書面紀錄→要求公文載明已受訓練天數→查國防部辦法→保存退訓證明。
Q8怎麼確認折算的訓練天數沒算錯?
退訓手續時要求學校書面載明『天數』非『期間』,公文發出後更正須走行政救濟。
Q9對折算結果不服怎麼救濟?
對兵役處分不服,於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
Q10折算後剩多少役期由誰決定?
由戶籍地兵役單位依國防部辦法與學校移送紀錄核算,屬兵役行政裁量。
Q11軍校生折算 vs 一般役男折算差在哪?
本條僅適用受軍官、士官教育者;一般義務役男的訓練折算規定在兵役法另一區塊。
Q12因病退訓 vs 開除學籍退訓折算有差嗎?
折算範圍相同(限軍事訓練),但接續服役程序依國防部辦法分別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可折算 | 不可折算 |
|---|---|---|
| 折算範圍 | 入伍訓練、軍事訓練時間 | 學科課程、英文、人文素養、領導力教育 |
| 適用對象 |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 | 一般義務役男(另有規定) |
| 啟動程序 | 依國防部退學休學開除學籍服役處理辦法 | 非自動接續,須辦理核算 |
可折算
- 折算範圍
- 入伍訓練、軍事訓練時間
- 適用對象
-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
- 啟動程序
- 依國防部退學休學開除學籍服役處理辦法
不可折算
- 折算範圍
- 學科課程、英文、人文素養、領導力教育
- 適用對象
- 一般義務役男(另有規定)
- 啟動程序
- 非自動接續,須辦理核算
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全文修正)
省政府院轄市市政府受軍政部內政部之指示監督,協助管區司令部辦理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0350928 全文修正)
現役中,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予以停役,至健康恢復時回役。
(0401214 全文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得視國防需要,考選優秀者,施以預備幹部教育,合格後為預備幹部,其選訓與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0890115 全文修正)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折算應服現役之期間,實務上僅限軍事入伍及訓練時間,爰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為使軍校學生受教育期間之服役,有所規範,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確立法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政府院轄市市政府受軍政部內政部之指示監督,協助管區司令部辦理兵役及其有關事務。
現役中,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六個月內無健復之望者,予以停役,至健康恢復時回役。
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得視國防需要,考選優秀者,施以預備幹部教育,合格後為預備幹部,其選訓與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時,仍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其已受教育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一、原條文折算應服現役之期間,實務上僅限軍事入伍及訓練時間,爰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為使軍校學生受教育期間之服役,有所規範,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以確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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