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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2.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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