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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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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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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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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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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士兵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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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替代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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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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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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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徵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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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召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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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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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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