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5條的規定,不同法令中對於兵役事項的稱謂有所差異,但有關各項稱謂可以根據以下規定進行統一: 一、在鄉軍人與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是等同的。 二、退役與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是等同的。 三、備役與預備役與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是等同的。 四、其他稱謂如果有不同的情況,由國防部參照前三款的辦法進行處理。 此外,持有不同稱謂的證件,除了根據有關法令已經失效之外,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舉例來說,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個人持有「在鄉軍人」的證件,根據兵役法及本法的解釋,這個人也可以被稱為「後備軍人」。同樣地,如果有一個人持有「退役」的證件,根據兵役法及本法的規定,這個人也可以被稱為「退伍」。這樣的證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表示該個人具有相應的身份和權益。
現役在營因病請假未逾六個月者,假滿回營,其已逾六個月者停役,因病殘廢者免役,體弱者轉國民兵役,已受教育逾六個月者,轉補充兵役。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份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所定予以管理。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兵役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已將預備役修正為後備役,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序言及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現役在營因病請假未逾六個月者,假滿回營,其已逾六個月者停役,因病殘廢者免役,體弱者轉國民兵役,已受教育逾六個月者,轉補充兵役。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份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所定予以管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兵役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已將預備役修正為後備役,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序言及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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