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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5 條(兵役稱謂之統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2.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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