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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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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後備軍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5 月 13 日
兵役法施行法 第四章 後備軍人
§ 19–21
共 3 條
第 19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
開啟 ›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第 20 條
後備軍人之轉役免役
開啟 ›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核定
。
第 21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開啟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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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10–18
下一章 →
第五章 徵集
§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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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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