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9條,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則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這表示國防部負責整體的後備軍人管理,而其他相關機關則負責處理與後備軍人有關的相關事務。舉例來說,如果後備軍人需要核發退伍令或其他相關文件,則可能需要向國防部申請,而其他單位則可能負責後備軍人的訓練或任務分派等事項。具體辦理的機關可能因情況而有所變化,這取決於各項事務的性質和需要。
補充兵應召參戰,必要時,應受補習教育。
依前條第一款以補充兵現役遞補常備兵現役缺額時,其已服補充兵現役時間,應與常備兵現役期間合併計算之。 依前條第二、第三兩款,以應受補充兵現役徵集或服甲種國民兵役者遞補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缺額時,應按年次行之。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三十條文字增訂「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另行政機關組織,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兵役法第三十條已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刪除,爰修正本條以律定辦理機關。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補充兵應召參戰,必要時,應受補習教育。
依前條第一款以補充兵現役遞補常備兵現役缺額時,其已服補充兵現役時間,應與常備兵現役期間合併計算之。 依前條第二、第三兩款,以應受補充兵現役徵集或服甲種國民兵役者遞補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缺額時,應按年次行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三十條文字增訂「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另行政機關組織,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兵役法第三十條已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刪除,爰修正本條以律定辦理機關。 三、原條文第三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