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18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是由國防部所制定的。這意味著該規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細節是由國防部負責制定和規定的。 參考資料: - 兵役法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補充兵應召服戰時勤務中,其戰時歸休與常備兵同。
依兵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現役缺額,以補充兵、國民兵遞補時,按左列順序行之: 一、補充兵現役。 二、依法應徵服補充兵現役者。 三、依法應服甲種國民兵役者。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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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應召服戰時勤務中,其戰時歸休與常備兵同。
依兵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現役缺額,以補充兵、國民兵遞補時,按左列順序行之: 一、補充兵現役。 二、依法應徵服補充兵現役者。 三、依法應服甲種國民兵役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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