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17 條(軍事訓練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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